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豹,上海駟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匡銀芬,上海駟言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上海質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傳祥。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營業(yè)地安徽省阜陽市。
負責人:呂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興鋒,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琴,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某訴被告上海質溯物流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保阜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孫燁獨任審判,法官助理徐曉敏負責本案審判輔助工作,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豹律師、被告上海質溯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傳祥、被告平保阜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琴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事故時間:2018年2月5日。
二、事故地點:上海市嘉定區(qū)G1501上海繞城高速。
三、事故當事人及交通方式:案外人季某某(駕駛小型轎車,牌號為滬H6XXXX)被告上海質溯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劉傳祥(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牌號為滬DRXXXX/滬J8XXX掛)。
四、公安部門事故責任認定:季某某無責任、劉傳祥負事故全部責任。
五、責任車輛登記車主:季某某。
六、責任車輛事發(fā)時投保情況:1、交強險;2、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150萬元,含不計免賠率)。
七、原告車輛損失的評估單位:上海頂信價格評估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八、原告車輛損失的勘估情況與評估結論:材料費34,667元、工時費15,715元、殘值扣除382元,合計維修金額50,000元。
九、原告車輛損失的修理情況:實際支出50,000元。
十、事發(fā)后各被告墊付費用情況:無墊付。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事故發(fā)生后,案外人季某某將本起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債權轉讓于原告高某某。2018年10月15日,案外人季某某到庭確認上述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被告平保阜陽公司對上述事實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修理項目與金額的合理性,并提出重新評估申請。關于原告提供的季某某《債權轉讓通知書》,要求法院予以核實真實性,若季某某本人表示將債權轉讓給原告,該公司認可。經審查,被告平保阜陽公司對前述異議并未提供充足理由或相應證據,故本院對此不予采納,對其重新評估申請不予準許。綜上,本院對以上各項予以確認。
原告向本院主張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以下?lián)p失:
1、車輛維修費50,000元。
2、評估費1,800元。
3、牽引費500元。
以上各項中,被告平保阜陽公司均有異議。原告請求前述損失由被告平保阜陽公司在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質溯物流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受讓受損車輛登記車主的車損賠償請求權向兩被告主張權利,與法并無不合。受損車輛維修費50,000元,系經上海頂信價格評估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評估,且均屬直接損失,而被告平保阜陽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定損并將定損結果通知車主,故前述損失均應由被告平保阜陽公司在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受損車輛維修的合理費用,委托第三方評估公司亦屬合理,故本院確認該費用的合理性。關于牽引費,原告主張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屬實際發(fā)生的合理損失,應予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高某某車輛修理費50,000元、評估費1,800元、牽引費500元,合計52,300元,該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匯付原告高某某銀行賬戶(戶名:高某某,開戶行:交通銀行上海支行,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07元,減半收取553.50元,由被告上海質溯物流有限公司負擔。被告上海質溯物流有限公司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燁
書記員:趙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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