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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綦某某、綦某某、綦光艷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潘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高某某
劉顏君(黑龍江建興律師事務所)
綦某某
綦某某
綦光艷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李爽(黑龍江建綱律師事務所)
潘某某

原告高某某,女。
原告綦某某,男。
原告綦某某,女。
原告綦光艷,女。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顏君,黑龍江建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輝,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爽,黑龍江建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被告潘某某,男。
原告高某某、綦某某、綦某某、綦光艷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被告潘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生獨任審理,于2016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綦某某、綦光艷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顏君、被告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爽、被告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由于二被告沒有異議,依法予以確認。
證據(jù)二,保險單復印件兩份,已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黑CX5072在第一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及證明保險期限。被告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對兩證據(jù)形式要件均沒有異議,被告潘某某確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及強險,但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被告潘某某在公司投保的商業(yè)險中的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了免責條款,飲酒屬于保險人是不負賠償責任的,并且在該條款中也明確約定了免賠率,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實行20%的責任免賠率,所以,被告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相應的款項,對于原告請求商業(yè)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予認可。
被告潘某某對該組證據(jù)的形式要件沒有異議,確實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的。
被告保險公司對證據(jù)的形式要件和內容沒有異議。
被告潘某某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由于二被告對形式要件沒有異議,依法予以確認。
證據(jù)三,林口縣城區(qū)街道辦事處西街城區(qū)出具的證明復印件一份及林口縣古城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復印件一份,已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四原告主體適格。
被告保險公司沒有異議。
被告潘某某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方均沒有異議,予以確認。
證據(jù)四,林口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一份及火化證明一份,證明死者死因。
被告保險公司沒有異議。
被告潘某某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方均沒有異議,予以確認。
證據(jù)五,戶口登記卡兩頁,證明:死者綦鴻君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交通事故死亡時年滿70周歲,死者是非農業(yè)戶口。
被告保險公司沒有異議。
被告潘某某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方均沒有異議,予以確認。
證據(jù)六,林口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門診費票據(jù)復印件6份、處置卡復印件5份,金額2353.18元,證明死者綦鴻君交通事故受傷后花醫(yī)療費2353.18元,醫(yī)療費應當由被告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沒有異議。
被告潘某某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方均沒有異議,予以確認。
被告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為支持自己訴訟主張,向法庭舉讓如下:
證據(jù)一,機動車保險單復印件一份及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一份,證明:第一,潘某某存在醉酒駕駛的情況,應當屬于商業(yè)險的免責不予賠償?shù)那樾危坏诙?,在投保單中投保事項中已經明確寫明被告公司已經向投保人詳細介紹了機動車商業(yè)事故保險條款已經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作了明確的說明,投保人已經完全理解,并且同意投保。
原告方對機動車輛保險單形式要件沒有異議,證明了被告潘某某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對投保單的形式要件有異議,投保單中并沒有加蓋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公章,同時在庭審前代理人已經詢問過潘某某,并且潘某某明確說明此處的簽名不是潘某某本人所寫。并且該投保單為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提供的格適條款,本保險單所記載的文字均是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提前設計好的,并沒有潘某某說明已閱讀字樣,所以,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yè)險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潘某某異議,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都是買車后,他們給我的保險單,我就走了,上面的字都不是我親筆所寫的。
本院認為,原告和被告潘某某有異議,但沒有證據(jù)反駁,因此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潘某某沒有提交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5年12月4日20時00分,被告潘某某駕駛黑CX5072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林口縣鎮(zhèn)北山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公園道1號小區(qū)東門西側89米處時,與行人綦鴻君相撞,造成綦鴻君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搶救中,花了醫(yī)療費為2353.18元。
另查,該事故經林口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林公交認字(2015)第0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被告潘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肇事后逃逸,是導致發(fā)生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承擔該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綦鴻君無負責任。被告潘某某駕駛黑CX5072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6日零時起,至2015年12月5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限額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共計人民幣122000元。被告潘某某同時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合同中約定:……2.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品的,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又查,原告高某某、綦某某、綦某某、綦光艷與被害人綦鴻君屬于近親屬。被害人死亡時年滿70周歲。被害人生前為非農業(yè)戶口。
本院認為:本案中,因被告潘某某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綦鴻君死亡,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構成要件,故本案的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關于被告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是否應當對原告高某某、綦某某、綦某某、綦光艷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案中,被告潘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肇事后逃逸,是導致發(fā)生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承擔該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參照黑高法(2012)106號文件中明確解釋“即使存在無證駕駛、醉灑駕駛等情形時,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仍然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對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在其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償?!保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 ?規(guī)定,三原告作為被害人綦鴻君近親屬有權要求賠。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被告平案保險牡丹江支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完畢后,可向侵權人追償。關于三原告要求被告賠償250461.18元問題,本院認為,被害人綦鴻君死亡時年滿70歲,按照2014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22609元計算10年,死亡賠償金為226090元,喪葬費為22018元,兩項合計248108元,被告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11萬元,搶救被害人綦鴻君的醫(yī)療費用2353.18元,在合理請求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是否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問題,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被告潘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肇事后逃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他字第1號文件規(guī)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為商業(yè)保險,交通事故損害糾紛發(fā)生后,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本保險適用合同中約定:……2.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品的,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因此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拒絕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理賠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因此本院對原告方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潘某某主張投保單上簽字不是本人所寫,從而來證明保險人沒有向其釋明免責條款,免責條款不適用本案的主張。本院認為,首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6f7263f234cf4b6ebf98bb3647ec10ff:3Chapter|第三條 ?“投保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繳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故保險單中是否為被告潘某某簽字并不影響雙方建立的商業(y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也適用本案。其次,眾所周知的事,我國交通法規(guī)都是明文規(guī)定嚴禁酒駕、醉駕行為,是公安交管部門重點打擊的對象,保險部門一般在保險條款中都有酒駕免責條款。目的是防止或減少酒駕行為的發(fā)生,減少酒駕對社會造成的社會危害。因此本院也不宜支持被告潘某某主張,支持其主張,違反了公序良俗。再次,被告潘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間內,并沒有申請筆跡鑒定,因此這一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高某某、綦某某、綦某某、綦光艷總計112353.1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完畢。
二、駁回原告高某某、綦某某、綦某某、綦光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6元,減半收取2528元,由被告潘某某承擔1394元,由被告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負擔11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中,因被告潘某某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綦鴻君死亡,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構成要件,故本案的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關于被告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是否應當對原告高某某、綦某某、綦某某、綦光艷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案中,被告潘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肇事后逃逸,是導致發(fā)生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承擔該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參照黑高法(2012)106號文件中明確解釋“即使存在無證駕駛、醉灑駕駛等情形時,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仍然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對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在其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 ?規(guī)定,三原告作為被害人綦鴻君近親屬有權要求賠。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被告平案保險牡丹江支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完畢后,可向侵權人追償。關于三原告要求被告賠償250461.18元問題,本院認為,被害人綦鴻君死亡時年滿70歲,按照2014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22609元計算10年,死亡賠償金為226090元,喪葬費為22018元,兩項合計248108元,被告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11萬元,搶救被害人綦鴻君的醫(yī)療費用2353.18元,在合理請求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是否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問題,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被告潘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肇事后逃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他字第1號文件規(guī)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為商業(yè)保險,交通事故損害糾紛發(fā)生后,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本保險適用合同中約定:……2.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品的,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因此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拒絕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理賠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因此本院對原告方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潘某某主張投保單上簽字不是本人所寫,從而來證明保險人沒有向其釋明免責條款,免責條款不適用本案的主張。本院認為,首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6f7263f234cf4b6ebf98bb3647ec10ff:3Chapter|第三條 ?“投保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繳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故保險單中是否為被告潘某某簽字并不影響雙方建立的商業(y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也適用本案。其次,眾所周知的事,我國交通法規(guī)都是明文規(guī)定嚴禁酒駕、醉駕行為,是公安交管部門重點打擊的對象,保險部門一般在保險條款中都有酒駕免責條款。目的是防止或減少酒駕行為的發(fā)生,減少酒駕對社會造成的社會危害。因此本院也不宜支持被告潘某某主張,支持其主張,違反了公序良俗。再次,被告潘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間內,并沒有申請筆跡鑒定,因此這一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高某某、綦某某、綦某某、綦光艷總計112353.1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完畢。
二、駁回原告高某某、綦某某、綦某某、綦光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6元,減半收取2528元,由被告潘某某承擔1394元,由被告平安保險牡丹江支公司負擔1134元。

審判長:李生

書記員:李耀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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