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郭慶國(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
田國民
原告高某某,1968年3月3日,魏縣邊馬鄉(xiāng)高堤村文明街09號。
委托代理人郭慶國,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國民。
原、被告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我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8月28日發(fā)現自家的房屋裂痕,并
且越來越嚴重,就找原因,發(fā)現是由于在我家大門外的自來水管道損壞造成的跑水將我家的房屋損壞,事情發(fā)生后我多次找供自來水的被告要求其賠償,被告也承認這些事實,但就是不賠償,望人民法院判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1、原告家自來水跑過水。
2、這次跑水是他家過道里面修路把管道扎壞漏水造成的他房子損害。
庭審查明:2015年8月原告發(fā)現自家房屋裂痕后,與自來水供水被告發(fā)生糾紛,經邯鄲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鑒定結論為:高某某房屋損壞是因臨街供水管道漏水所致,該房屋修復總造價為34446.98元。
鑒定費用15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辯稱理由1是:“原告家自來水跑過水”,但由此推定原告家房屋損壞是由原告自家自來水跑水造成的理由不足,原告家自來水跑水不足造成其他隔道鄰居房屋損壞,被告也舉證證明了對原告其他鄰居高春領、高貴山、江秀清進行了賠償。
被告辯稱理由2是:“這次跑水是他家過道里面修路把管道扎壞漏水造成的他房子損壞”。
是被告對管道損壞原因的推斷,如因其他人侵權造成管道損壞被告可以向侵權人追償,被告作為供水管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能因侵權人的不明而拒絕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再者,被告辯稱理由1:“原告家自來水跑過水”與辯稱理由2:“這次跑水是他家過道里面修路把管道扎壞漏水造成的他房子損壞”,其用意是前后矛盾的,但被告辯稱2:“這次跑水是他家過道里面修路把管道扎壞漏水造成的他房子損害”,恰恰說明原告房屋之損壞是原告大門外自來水管道漏水的結果。
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是被告管理經營的管道漏水造成房屋損壞的事實清楚。
邯鄲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鑒定結論客觀真實,被告無證據推翻此鑒定意見,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國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房屋修復費34446.98元、鑒定費用15000元,共計49446.98元。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即52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辯稱理由1是:“原告家自來水跑過水”,但由此推定原告家房屋損壞是由原告自家自來水跑水造成的理由不足,原告家自來水跑水不足造成其他隔道鄰居房屋損壞,被告也舉證證明了對原告其他鄰居高春領、高貴山、江秀清進行了賠償。
被告辯稱理由2是:“這次跑水是他家過道里面修路把管道扎壞漏水造成的他房子損壞”。
是被告對管道損壞原因的推斷,如因其他人侵權造成管道損壞被告可以向侵權人追償,被告作為供水管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能因侵權人的不明而拒絕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再者,被告辯稱理由1:“原告家自來水跑過水”與辯稱理由2:“這次跑水是他家過道里面修路把管道扎壞漏水造成的他房子損壞”,其用意是前后矛盾的,但被告辯稱2:“這次跑水是他家過道里面修路把管道扎壞漏水造成的他房子損害”,恰恰說明原告房屋之損壞是原告大門外自來水管道漏水的結果。
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是被告管理經營的管道漏水造成房屋損壞的事實清楚。
邯鄲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鑒定結論客觀真實,被告無證據推翻此鑒定意見,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國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房屋修復費34446.98元、鑒定費用15000元,共計49446.98元。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即525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張雪娟
書記員:史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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