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鵬,河北龐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京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南省社旗縣。系被告張某某丈夫。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鵬、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京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置換)合同無效;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原告名下有房產一套,位于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卓達太陽城,門牌號為××地-07-2935,由于該房產沒有包括房屋預售許可證在內的其他合法有效證明,所以也就沒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fā)的房產證書,2017年8月11日,原、被告雙方關于上述房產簽訂房屋買賣(置換)合同,該買賣合同依法屬于無效合同。簽訂本合同后,被告用不合法虛假手續(xù),在原告不知情不到場情況下,將上述房產強行變更至被告張某某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變回自己名下,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依法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雙方簽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更名過戶是原告的義務,我方沒有必要違規(guī)變更,另卓達是正規(guī)公司,更名制度嚴緊,不可能在原告不在場的情況下更名過戶。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7年8月11日,原告高某某作為售房人,被告張某某作為購房人,雙方就坐落于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卓達太陽城,門牌號為××地-07-2935房產簽訂房屋買賣(置換)合同。而后,該房產開發(fā)商卓達公司將購房戶由原告高某某改為被告張某某。
本院認為,2017年8月11日,原告高某某作為售房人,被告張某某作為購房人,雙方就坐落于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卓達太陽城,門牌號為××地-07-2935房產簽訂房屋買賣(置換)合同,該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原告高某某認為其與被告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置換)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的規(guī)定應為無效合同。關于合同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關于“強制性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已明確了將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中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范作為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并未明確規(guī)定違反該條規(guī)定將導致合同無效,且合同繼續(xù)有效并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僅僅是當事人的利益。該條款實質是內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約束交易相對人。故上述規(guī)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應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對原告高某某要求確認房屋買賣(置換)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高某某對被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邢輝
書記員: 聶文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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