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維蘭
李志強(河北漢光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董某某
胡明月
原告高維蘭。
委托代理人李志強,河北漢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被告董某某。
被告胡明月。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維蘭與被告陳某某、董某某、胡明月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原告高維蘭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高維蘭撤回對被告陳某某、董某某、胡明月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原告高維蘭承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高維蘭撤回對被告陳某某、董某某、胡明月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原告高維蘭承擔。
審判長:張紅梅
書記員:董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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