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碑店市高碑店建材綜合門市部,住所地高碑店市黃辛莊村東。法定代表人:張秀君,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高碑店市話冶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國道112線31-1號。法定代表人:趙振杰,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麗英,系公司員工。
高碑店市高碑店建材綜合門市部與高碑店市話冶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高碑店市高碑店建材綜合門市部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高碑店市高碑店建材綜合門市部撤訴。案件受理費3,810.0元,減半收取計1,90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周素青
書記員:董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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