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某某,住蘭西縣。
委托代理人尚彥豐,黑龍江洪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住蘭西縣。
委托代理人沈東源,黑龍江沈東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楊樹軍。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案件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蘭西縣人民法院(2014)蘭商初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蘭西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姜再民 審理員趙明 代理審判員 杜雪紅
書記員:郭旭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