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
原告:李廷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
以上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向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
原告:李向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
以上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申清枝,河北騰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qū)。
被告: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qū)華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興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qū)孤家子鎮(zhèn)北。
法定代表人:閆喜波,經理。
被告:青島昕海銘悅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悅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團結路1771號9-3-302。
法定代表人:閆喜波,經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炳春,北京市東元(滄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亞亮,北京市東元(滄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青島分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qū)香港中路66號。
負責人:武長奎,經理。
被告:李增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司機,住山東省樂陵市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洪旗,河北經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三八中路538號。
負責人:侯波,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隨萬奇,山東勤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付某某、人保財險青島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玉某、李某某、李廷廷、李向君的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375850.08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付某某缺席無答辯。
被告華興公司、銘悅公司辯稱:一、付某某駕駛的魯U×××××號車車主系青島昕海銘悅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悅公司),魯U×××××號吉C×××××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魯U×××××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支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1500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駕駛員具備合法的駕駛資格,車輛有營運證,應由魯U×××××號吉C×××××號車投保的被告保險公司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公司依責承擔賠償責任。二、付某某系魯U×××××號吉C×××××號車的駕駛人,系銘悅公司雇傭的司機,由銘悅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第一次撞擊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第二次撞擊事故中,付某某的車并未與另外兩輛車發(fā)生任何碰撞行為,不應承擔責任。原告應舉證證明死者系在第一次撞擊中已經死亡的客觀事實,被告在交強險之外應按照30%的比例承擔責任,如法院認定死者死亡系由兩次事故共同造成的,那么被告在交強險之外,最多承擔15%的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我方不承擔。
被告人保財險青島分公司提交答辯狀稱:一、核實我司被保險車輛魯U×××××號車駕駛證、行駛證、車輛營運證、駕駛員營運上崗證,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下承擔各原告的合理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商業(yè)保險合同予以承擔。二、本事故造成四死兩傷,兩車損壞的惡性交通事故,請法院在交強險范圍內依法分配各受害人的賠償限額。三、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精神撫慰金等間接損失。四、對于交警責任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于責任劃分有異議。
被告李增勇辯稱:1、事故發(fā)生過程及責任予以認可;2、李增勇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應當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剩余損失李增勇依責承擔;3、根據事故發(fā)生過程原告親屬死亡是第一次追尾造成的,李增勇發(fā)現前方有事故后已經采取了剎車措施,第二次只是輕微的碰撞,并不是造成原告親屬的死亡原因。在本次事故中如果李增勇承擔責任,應當李增勇在第二次撞擊中承擔60%的責任。
被告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辯稱:1、李增勇所駕駛車輛魯N×××××號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300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在核實其相關證據合法有效且無其他拒賠免賠情況,我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合理合法的賠償原告損失。因本次事故造成四人死亡兩人受傷的后果,請求法院依法合理對于交強險限額內予以分配,事故發(fā)生后經公司勘察人員調查得知李增勇事發(fā)時正在進行滴滴打車,商業(yè)運營行為。根據其與本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相關約定及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我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鑒定費等各項間接損失以及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0時30分,司機李丙倉駕駛冀J×××××號車沿石黃高速公路石家莊方向行駛至29公里加695米處時車輛左側與前方機動車駕駛人付某某駕駛的魯U×××××吉C×××××號車尾部相撞后冀J×××××號車橫停于第一行車道內,魯U×××××吉C×××××號車停于前方第二行車道內,此為第一次撞擊事故;之后由司機李增勇駕駛的魯N×××××號車號車與前方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冀J×××××號車左側相撞,此為第二次撞擊事故;兩次撞擊事故共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冀J×××××號車駕駛人李丙倉、乘車人李樹森、賀縣勃、李某死亡,冀J×××××號車乘車人宋玉堂、魯N×××××號車乘車人李志好受傷,無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渤海大隊處理并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在第一次撞擊事故中,司機李丙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付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第二次撞擊事故中,司機李增勇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司機付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丙倉、李樹森、賀縣勃、李某、宋玉堂、李志好無事故責任。
原告高玉某系死者李某之妻,原告李向君系死者李某之子,原告李某某系死者李某之子,原告李廷廷系死者李某之子。死者李某無其他繼承人。
被告付某某駕駛的魯U×××××號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被告銘悅公司,被告付某某系被告銘悅公司的雇傭司機,在雇傭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青島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15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被告李增勇系其駕駛的魯N×××××號車的實際所有人,該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3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均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被告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辯稱,魯N×××××號車投保時保險單顯示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正在進行收費性質的商業(yè)運輸(滴滴打車),根據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約定,車輛改變使用性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提交事故發(fā)生后公司職員對李志好及李增勇所做的查勘詢問筆錄,證實事故發(fā)生時李增勇駕駛魯N×××××號車正在從事滴滴打車業(yè)務;并提交保險單及投保提示,被告李增勇妻子喬雪洋在該保險單投保人簽章處書寫李增勇姓名,喬雪洋系被告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職員(保險單出單人顯示為喬雪洋)。
綜合雙方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予以確認的原告王秀麗、李姚姚、李欣愛、李樹領、周俊芩的損失有:
1、死亡賠償金257620元(12881元年×20年,死者李某戶籍所在地為農村,按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81元計算20年予以確定);
2、喪葬費32633元(65266元年÷2,按河北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2633元年計算6個月);
3、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2000元(本院酌定);
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根據原告在事故中的責任予以確定);
5、遺體搬運存放等服務費應包含在喪葬費中,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確定原告高玉某、李某某、李廷廷、李向君的損失共計342253元。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采信。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一次碰撞中付某某負次要責任,李丙倉負主要責任,乘車人李樹森、賀縣勃、李某、宋玉堂無事故責任;認定第二次碰撞中,李增勇負主要責任,付某某負次要責任,李丙倉、李樹森、賀縣勃、李某、宋玉堂、李志好無責任。李某死亡系兩次碰撞共同導致,結合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關聯性,酌定兩次撞擊分別造成50%的損害結果,結合事故各方對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程度和原因,本院確定第一次碰撞中李丙倉承擔70%的事故責任,付某某承擔30%的事故責任,第二次碰撞中李增勇承擔70%的事故責任,付某某承擔30%的事故責任。被告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主張因其職工喬雪洋系被保險人李增勇妻子,且喬雪洋代李增勇在投保單等處簽字,應視為其已經盡到法律規(guī)定的提示告知義務。對此抗辯主張原告及被告李增勇不予認可,且李增勇表示并未參與辦理保險事宜。喬雪洋系被告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職員,其在保單的經辦人處署名,表明在此保險合同中,其代表了保險公司一方履行的系職務行為,因此被告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無證據證實公司其他人或喬雪洋代表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李增勇履行了明確告知或說明義務,亦不能因其公司工作人員與投保人的夫妻關系而減輕保險人的合同義務,故對被告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的免責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告損失共計342253元,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為171126.50元。兩次撞擊共同造成事故當事人四死兩傷及多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涉案車輛交強險應當預留相應的份額,結合事故后果,本院酌定魯U×××××號及魯N×××××號兩車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為四死亡人員近親屬分別平均分配25000元,為兩位傷者共計預留10000元。對于第一次事故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青島分公司在魯U×××××號車所投交強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5000元,在該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依責30%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3837.95元;對于二次事故的損失,應由被告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在魯N×××××號車所投交強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000元,剩余損失146126.5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青島分公司在魯U×××××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依責30%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3837.95元;鑒于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承保三者險限額為300000元,結合實際情況及被告履行能力,酌定在本案中由被告人壽財險商業(yè)三者險承擔70000元,由被告李增勇依責承擔32288.55元。綜上,被告人保財險青島分公司在魯U×××××號車所投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2675.90元;被告人壽財險德州支公司在魯N×××××號車所投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5000元;被告李增勇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2288.55元。被告付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在魯U×××××號車所投保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高玉某、李某某、李廷廷、李向君各項損失共計112675.9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在魯N×××××號車所投保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高玉某、李某某、李廷廷、李向君各項損失共計95000元;
三、被告李增勇依責賠付原告高玉某、李某某、李廷廷、李向君各項損失共計32288.55元;
四、駁回原告高玉某、李某某、李廷廷、李向君的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賠付義務的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款交(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469元,由原告高玉某、李某某、李廷廷、李向君承擔8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承擔1277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擔1088元,由被告李增勇承擔304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朝霞
書記員: 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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