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趙文璽(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
劉某
閆華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趙文璽,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閆華。
原告高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繼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及委托代理人趙文璽、被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閆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被告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并按約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在借款協議中約定了逾期還款違約金為每月1%,與逾期利息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雖然借款協議和收條上均有李福廷簽名,但原告稱在簽協議時未見到李福廷,且即使是劉某和李福廷二人借款,對于原告也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原告請求劉某償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并無不當,劉某如認為李福廷也應承擔責任,可在履行清償責任后,另行主張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高某借款50萬元人民幣并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利息及違約金的計算: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2015年11月11日止);
二、對原告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150元、保全費377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被告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并按約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在借款協議中約定了逾期還款違約金為每月1%,與逾期利息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雖然借款協議和收條上均有李福廷簽名,但原告稱在簽協議時未見到李福廷,且即使是劉某和李福廷二人借款,對于原告也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原告請求劉某償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并無不當,劉某如認為李福廷也應承擔責任,可在履行清償責任后,另行主張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高某借款50萬元人民幣并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利息及違約金的計算: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2015年11月11日止);
二、對原告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150元、保全費377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審判長:李繼祥
書記員: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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