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委托代理人胡進國,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林,河北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高某和因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7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高某和的會計高某海證明被上訴人祁某某領走了210850元,但是祁某某簽字的只有160850元,另50000元祁某某未簽字,也不認可,高某和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不能形成祁某某支款50000元的完整證據(jù)鏈條,原審判決對該50000元沒有認定并無不當。上訴人高某和上訴稱,海港區(qū)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祁某某支款210850元,但是該判決發(fā)還重審后,高某和撤回了關于雙方合伙關系的訴訟,該判決未生效,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故高某和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因為董某是秦皇島市搬運公司的車隊隊長,其出庭認可收到了垃圾清運費,其行為代表公司。又因為先收到的30000元垃圾清運費沒有開具收據(jù),董某給祁某某垃圾清運費的收據(jù)45125元應包含30000元。原審判決認定董某收到垃圾清運費45125元符合常理。故上訴人高某和的該項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21元,由上訴人高某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子明 審 判 員 李德權 代審判員 鄒德林
書 記 員 孫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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