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淑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蔣平西(與原告系夫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陽區(qū)。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住佳木斯市郊區(qū)。
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區(qū)。
原告高淑娟訴被告唐某某、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淑娟的委托代理人蔣平西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唐某某、馬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唐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原告已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應按約定履行還款付息之責。對原告要求被告唐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判決生效時止,按年利率24%計算),請求合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馬某某以其私有房屋為原告提供抵押擔保;對原告訴請被告馬某某對以上借款本息在房產(chǎn)抵押擔保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高淑
娟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判決生效時止,按年利率24%計算);
被告馬某某對以上欠款在抵押擔保財產(chǎn)范圍內(nèi)承
擔保證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0元及公告費600元,由被告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冷緒光 代理審判員 侯玉軍 人民陪審員 王 歡
書記員:高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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