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高海某與被告王某某、馬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高海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高海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高海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12600元減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高海某負擔。
審判員 曾立宏
書記員: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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