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洪某。
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北思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文強,河北誠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合財險張某某公司)。所在地址:張某某市高新區(qū)。
負責人陸士權(quán),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德鵬,公司職員。
高洪某因責任糾紛一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萬全縣人民法院(2014)萬民初字第7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高洪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春雨、被上訴人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文強、聯(lián)合財險張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德鵬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崇禮縣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崇禮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鄭曉鳴 審判員 馬瑞云 審判員 王 瀟
書記員:武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