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樹明,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被告:高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被告:高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原告高某1與被告高某2、高某3、高某4遺囑繼承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樹明、被告高某3、高某4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2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原告父親高智文去世后,遺囑上所列財產(chǎn)全部歸原告繼承,被告不得干涉。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親兄弟,父親高智文于2014年農歷八月三十去世,生前留有遺囑,自己名下的財產(chǎn)全部歸原告高某1繼承,其他人不得干涉。2017年7月,原告依法對所繼承到的房院進行確權上證,不料遭到被告高某2的無理干涉,被告高某2以父親遺留的財產(chǎn)有自己的份額為由,多次到村委會大吵大鬧,阻止上證。原告及村委會一再向其釋明,但被告根本就置之不理。為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chǎn),訴至法院,望依法判準原告之訴求。
被告高某2,未到庭、未答辯。
被告高某4辯稱,同意父親的遺囑。
被告高某3辯稱,同意父親的遺囑。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高某1與被告高某2、高某4、高某3及已過世的高潤福、高峰(曾用名高萬福)系高智文、趙蘭秀的子女,高智文、趙蘭秀均已過世。高峰生前無結婚、無子女,高智文是其遺產(chǎn)繼承人。高智文生前在2013年8月27日留下遺囑,遺囑表明其將繼承四兒子高峰的房院一處(正房洞子三眼、東廂房房屋四間)、一棵自留柿子村、四棵核桃樹、本村西山自留山一處、承包地二畝、園子地二分,另外三兒子處還有其承包地八分,由兒子高某1繼承。原告高某1提供遺囑見證人羅某、趙某、代筆人任志國及當時立遺囑時的視頻。原告高某1為證明高峰承包地及所分樹木的事實,提供2017年11月20日平山縣北冶鄉(xiāng)南冶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證明內容:高峰(曾用名高萬福)所分到土地東堾0.8畝(水地)、南梁0.4畝(旱地)、西坡0.4畝(水地)、要溝0.4畝(旱地)、自留柿子樹一棵(曬谷石)、核桃樹4棵(要溝)、本村西山自留坡一處。原告高某1為證明高峰房院的所有權提供分單,分單顯示家產(chǎn)問題:高萬福分到三股房產(chǎn),后坪新院北屋洞子三間,東房四間,帶本院地基,帶當街老院東房四間地基。分單無立分單人簽字、無立分單時間。被告高某2提供證明欲證明東房四間由其所建,不屬遺產(chǎn)。原告高某1提供高智文的宅基地清理登記表,顯示人口5人,5人當中有被告高某2,不包括原告高某1,原告高某1戶籍不在南冶村。高潤福(已故),經(jīng)詢問其繼承人表示不參與遺產(chǎn)之爭。
本院認為,遺產(chǎn)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自然人的私有財產(chǎn)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高峰死亡后,其生前沒有結婚、沒有子女,其遺產(chǎn)由高智文繼承。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因此遺囑繼承優(yōu)先法定繼承。高智文死亡后,高某4、高某3屬高智文的法定繼承人,二人不是遺囑繼承人,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與二人作為法定繼承人享有的權利、義是有沖突的,因此追加二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遺囑是立遺囑人自己處分其財產(chǎn)的意思表示方式。高智文所立遺囑屬代書遺囑,有二人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見證、見證人及代筆人到庭作證,并提供立遺囑時視頻,應認定是立遺囑人高智文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所立遺囑表明其處分的財產(chǎn)為其繼承高峰的遺產(chǎn)。從其所立遺囑內容來看,涉及土地承包、樹木、房屋。1、關于涉及土地承包部分:我國土地承包實行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承包權利,具有保障農民生活的基本功能,不是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成員,就不享有承包集體經(jīng)濟組織土地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因此承包經(jīng)營的家庭消亡后,其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屬于繼承的財產(chǎn),其種植經(jīng)營的收益可作為遺產(chǎn)繼承,但高峰已死亡多年,據(jù)農業(yè)生產(chǎn)規(guī)律,已不可能有其種植經(jīng)營的收益存在。自留山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集體成員只享有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chǎn)繼承,經(jīng)營的收益,為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后,收益可作為遺產(chǎn)繼承,但無證據(jù)證明高峰經(jīng)營自留山的收益情況,故涉及土地承包、自留山的繼承請求,不予支持。2、關于自留柿子樹一棵、核桃樹4棵,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公民的林木可作為遺產(chǎn),故原告要求繼承自留柿子樹一棵、核桃樹4棵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3、關于房院部分,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具有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而失去,不產(chǎn)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繼承?!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對土地使用權爭議,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因此,土地使用權爭議,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審理范圍。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繼承,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不是農村村民的是不能占用農村集休土地建住宅的,因此,雖依繼承法繼承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只是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滅失后,沒有在原宅基地上進行重建的權利。從被告高某2提供證據(jù)來看,對高智文所立遺囑涉及的東廂房四間存在權屬爭議,原告高某1提供的分單沒有立分單人簽字,沒有時間,無其他證據(jù)印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其他證據(jù),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原告高某1對遺囑所涉東廂房四間所有權的陳述,無相關證據(jù)印證,故對其單方陳述,不予采信。對于東廂房四間的權屬爭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請求確認權利。故本案不對東廂房四間進行處理,原告高某1可另行提起確權之訴。應支持原告高某1對正房洞子三眼的繼承。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高智文繼承高峰房院的正房洞子三眼、自留柿子樹一棵(曬谷石)、核桃樹4棵(要溝)歸原告高某1所有。
2、駁回原告高某1要求繼承承包地、自留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原告高某1負擔40元,被告高某2負擔4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田建江
陪審員 任奮波
陪審員 李曉波
書記員: 樊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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