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高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鄲市魏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惠春,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常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鄲市魏縣。被申請人:靳某林,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鄲市魏縣。
申請人高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常某某駕駛的靳某林所有的豫E×××××小型轎車進行保全。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被申請人常某某駕駛的靳某林所有的豫E×××××小型轎車扣押至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案件申請費720元,由申請人高某某負擔。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依法解除財產(chǎn)保全。
審判員 李敬敏
書記員: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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