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海城市新臺子村委會5組130號。
委托代理人翟運寶,系遼寧鋼城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朝陽縣波羅赤鎮(zhèn)肖三家子村肖北部組0019號。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沈陽市鐵西區(qū)北二西路四八巷18號10。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qū)。
負責人佘亞明,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系遼寧鋼城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某訴被告肖某某、王某某、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保沈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翟運寶,被告太平財保沈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志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肖某某、王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07時10分許,被告肖某某駕駛遼AM0M95號五菱牌小型面包車沿鐵西區(qū)鞍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紫竹集團門前路段時,遇原告高某某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遼CH7407號輕騎鈴木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其前方同向行駛至此。由于被告肖某某駕駛車輛判斷失誤,超越前車時,未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未確保行車安全;加之原告高某某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未在規(guī)定車道內行駛,導致遼AM0M95微型客車右后圍板與遼CH7407兩輪摩托車左側車鏡外邊側接觸刮撞,造成原告高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jīng)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遼公交認字[2016]第002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公安肖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被送至鞍山市中心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確定診斷為:1、一度房室傳導阻滯,2、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3、左側第3、5肋骨骨折。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出院,住院治療38天,支付醫(yī)療費20246.86元(被告王某某墊付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38天=3800元。醫(y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書顯示,原告需休息時間為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共計94天,由于原告事故發(fā)生前系鞍山嘉盛模板有限公司員工,日工資為120元,故誤工費為120元/天×94天=11280元。交通費380元。
另查,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遼寧仁和司法鑒定中心依據(jù)委托鑒定事項“被鑒定人的傷殘程度、后續(xù)治療費用、護理時限”于2017年5月4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高某某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致左上肢功能部分喪失評為十級殘;其左側鎖骨內固定物取出費用建議為7000元;其護理期建議為6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2900元。護理費按照遼寧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yè)計算為101元/天×60天=6060元。由于原告為非農業(yè)戶口,居住在農村、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殘疾賠償金按照遼寧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和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間值計算為(31126/年+12057/年)÷2×20年×10%=4318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
再查,遼AM0M95號五菱牌小型面包車的車輛所有權人系被告王某某,事故發(fā)生時該車由被告王某某出借給被告肖某某使用,同時該車在被告太平財保沈陽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均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事故認定書一份、駕駛證、行駛證、鞍山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病志一份用藥明細一份,醫(yī)藥費收據(jù)7張、工作工資證明、休工診斷3張、鞍山嘉勝模板有限公司團體保險被保險人清單一份、常住人口登記表、海城市騰鰲鎮(zhèn)西新臺子居民委員會介紹信兩份、新農合醫(yī)療本。被告太平財保沈陽支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有:;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遼寧仁和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1份、就高某某傷殘鑒定說明的依據(jù)一份及鑒定費收據(jù)1張;經(jīng)被告太平財保沈陽支公司申請,本院依法調取的原告戶籍登記信息、農業(yè)承包合同一份、海城市騰鰲鎮(zhèn)西新臺子居民委員會證明一份。以上證據(jù)經(jīng)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該起事故受傷入院,被告肖某某在該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被告王某某雖然系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但事故發(fā)生時已出借給被告肖某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損失的合理部分首先應由被告太平財保沈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付,由于被告王某某在該起事故中無過錯,故不足部分應由使用人即被告肖某某進行賠付。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20246.86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伙食補助費3800元、護理費6060元、鑒定費2900元的訴訟請求,證據(jù)充分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15480元,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前一日一節(jié),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jù)原告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即鞍山市中心醫(yī)院出具的住院疾病診斷書顯示,原告休工時間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共計94天,而定殘日是2017年5月4日,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該起事故構成連續(xù)誤工,故誤工時間應為94天;至于收入情況,鞍山嘉盛模板有限公司出具的團體保險被保險人清單及工作工資證明原告事故發(fā)生前日工資為120元,故誤工費為120元/天×94天=11280元,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其殘疾賠償金62252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一節(jié),戶口登記機關于1999年3月22日簽發(fā)的戶口本戶別一欄顯示原告為“家庭戶口”,原告戶籍所在地海城市公安局新臺子派出所出具的1999年10月23日制作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別一欄顯示為“非農業(yè)家庭戶”且沒有戶口遷移的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鄉(xiāng)、鎮(zhèn)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海城市公安局新臺子派出所作為戶口登記機構,其有權在其職能范圍內出具戶別證明;至于原告在海城市騰鰲鎮(zhèn)西新臺子村有1.9畝土地及辦理了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證,均屬于村集體組織自治事項,由村集體組織自行管理;鑒于原告居住在農村,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殘疾賠償金按照遼寧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和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間值計算為(31126/年+12057/年)÷2×20年×10%=43183元。原告因本次事故構成十級殘且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故本院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500元為宜。對被告要求按照農村標準賠償傷殘賠償金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辯解對鑒定意見書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理由為2017年3月23日道交標準已經(jīng)作廢,鑒定意見書引用該標準屬于適用標準錯誤;原告體內有內固定,屬于治療未終結,有內固定直接影響到關節(jié)的活動度,鑒定屬錯誤一節(jié),在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負責人就《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答記者問中,記者問“分級的主要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是什么?”負責人作如下回答:“分級適用于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鑒定。對于如何進一步處理好現(xiàn)行有效的其他同類鑒定標準與分級的關系,司法部將積極商有關部門加以解決。目前,有關部門表示,將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要求,適時啟動《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廢止程序,這無疑將對進一步推動統(tǒng)一全國范圍和各領域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薄兜缆方煌ㄊ鹿适軅藛T傷殘評定》仍屬現(xiàn)行有效,鑒定機構依據(jù)其標準評殘并不屬于適用錯誤,同時《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規(guī)定“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鑒定機構認為原告的骨折經(jīng)治療后病情穩(wěn)定,骨折處于恢復期,不存在骨折并發(fā)癥,鑒定機構就其目前損害后果評定其傷殘程度,鑒定過程符合程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四)經(jīng)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北桓嫖磁e證證明鑒定意見書存在上述情形,且鑒定機構已對原告進行傷殘鑒定依據(jù)作了進一步說明,故對被告要求重新鑒定的訴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辯解交通費380元過高一節(jié),交通費應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綜合原告住院天數(shù)、就醫(yī)地點等因素,對被告的該項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太平財保沈陽支公司辯解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一節(jié),因為肇事車輛遼AM0M95號五菱牌小型面包車僅在被告太平財保沈陽支公司投保交強險,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故對被告太平財保沈陽支公司的辯解,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王某某、肖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1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高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6060元、誤工費11280元、殘疾賠償金4318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交通費380元合計74403元;
二、被告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高某某醫(yī)療費10246.86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鑒定費2900元合計23946.86元的70%即16762.8元。此款被告王某某已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被告肖某某尚需賠償原告高某某11762.8元;
三、駁回原告高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38元,減半收取1269元(實繳),由被告肖某某承擔104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擔2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燕
書記員:項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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