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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與李某1、黃某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反訴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qū)。法定監(jiān)護人: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門市東寶區(qū)。委托代理人:李抗英,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實際出生日期1999年11月25日),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法定監(jiān)護人: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委托代理人:解飛,湖北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黃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法定監(jiān)護人:黃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被告:熊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法定監(jiān)護人:熊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委托代理人:王松陵,湖北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反訴原告):荊州教育學院,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江津東路***號。校長:潘賢君,該校校長。委托代理人:彭濤,湖北三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訴稱:2015年9月13日下午4時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1(系荊州教育學院學生),因與朱江湖等人在網上聊天時發(fā)生口角,遂邀請黃某1、熊某1等人手拿砍刀、木棍等沖到荊州教育學院門口,將電子學校肖遙砍成重傷,高某、王偉偉、楊可可見此情況,跑向陽光青年城旁名流理發(fā)店內躲避,這時被告人李某1、黃某1、熊某1三人手持兇器追至理發(fā)店內,揮刀確向高某、王偉偉、楊可可三人,邊砍還邊問朱江湖在不在,在理發(fā)店老板多次勸阻下才未出人命,這時王偉偉打110報警,110警察到達現(xiàn)場后才將王偉偉、楊可可、高某三人送到三醫(yī)治療。經荊州市三醫(yī)院治療后診斷為:左前臂刀確傷,尺側腕伸肌、指肌伸部分斷裂。出院后,原告人高某住院醫(yī)療費共計24340.80元。經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1、輕傷二級;2、后續(xù)治療費為16000元;3、護理期75日、營養(yǎng)期75日。因原告與被告人的糾紛發(fā)生在校門口,根據(jù)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荊州市教育學院由于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故將該學校列為本案的共同被告,由于被告人李某1、黃某1、熊某1系未成年人,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他們的法定監(jiān)護人李某2、黃某2、熊某2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也列為本案的共同被告。為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1、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擔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28819.1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2、判令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被告李某1辯稱:1、本案的人身損害是因為未成年人聚眾斗毆引起的,原告系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主觀上其具有明顯過錯,根據(jù)侵權法第26條應該減輕我方責任。2、原告賠償數(shù)額部分不合理,人民法院不應該支持。被告黃某1辯稱:1、黃某1作為未成年人,當時是受邀約去吃飯,原告也是邀約者之一,他受到傷害他自身也應該負有責任。2、原告賠償數(shù)額部分不合理。住院時間、護理期等我方提供質疑。希望法院不予以采信。被告熊某1辯稱:1、本案訴訟時效已過,不應該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在2015年9月13日,事故發(fā)生時間時至原告起訴之日,已經遠遠超過訴訟時效。2、本案系原被告互相斗毆所致,因此原告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荊州教育學院辯稱:1、原告起訴期限已經超過訴訟時效。2、原告訴請明顯沒有法律依據(jù),我院并非實際侵權人,根據(jù)司法解釋,即便是承擔責任,也行該是承擔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3、原告訴請與事實不符合,原告為了混淆視聽,將被告身份列為教育學院的學生,原告清楚事故發(fā)生的過程,而且案發(fā)之后,當?shù)氐臋C關派出所做了詢問筆錄,而且作出查處,原告將被告列為教育學院的學生是為了誤導法官。4、原告具有明顯的過錯,原告不僅積極參與本次事故,還邀約其他人參加本次事故。事故發(fā)生在燎原路名派美發(fā)店,該店的距離遠遠超過我院1000米,而且還有轉角的地方,顯然不在我院管理范圍內。4、案發(fā)時間是在星期天,并非工作日和學習日。不在我院教育范圍內。5、我院在案發(fā)后積極進行搶救,積極墊付相關醫(yī)藥費用。6、懇請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原告高某為支持自己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原告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及法定監(jiān)護人的身份信息及主體資格。2、戶籍機關提供的李某1、李某2、黃某1、黃某2的身份信息。證明被告及法定監(jiān)護人的身份信息及戶籍關系證明及訴訟主體資格。3、住院收據(jù)及用藥單據(jù)、復檢的收據(jù)、診斷證明書、病歷。證明原告就醫(yī)費用的情況。4、法醫(yī)鑒定報告。證明原告的傷情程度、后續(xù)治療費用、護理期及營養(yǎng)期天數(shù)。5、鑒定費發(fā)票。證明用于鑒定所支付的鑒定費用。6、監(jiān)護人曾某的工資表及原工作單位的勞資證明。證明曾某在照顧原告期間住宿費用。7、租房協(xié)議。證明曾某在照顧原告期間住宿費用。8、交通費。證明曾某在照顧原告期間交通費用。9、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決定書。證明因被告系未成年人,因此不予以立案的證明。10、荊州教育學院社會信用代碼、法人證書、法人代表身份信息。證明被告荊州教育學院主體適格。被告李某1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沒有異議。證據(jù)3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是關聯(lián)性有異議,原告存在空掛病床的行為,按照長期醫(yī)囑單,診療記錄是從9月13日到9月22日,出院記錄的出院情況載明“患者未在病房”。按照原告的傷情,實際住院情況不會超過145天的,這是明顯的空掛病床的情況。實際住院情況應該是11天。沙市區(qū)紅雙喜文體用品商店、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發(fā)票有異議,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不屬于醫(yī)療費范疇。證據(jù)4對后續(xù)治療費有異議。關于住院天數(shù)希望人民法院實際調查后確認。證據(jù)5其中有一個公安機關刑事訴訟的50元發(fā)票,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我方不予賠償。證據(jù)6有異議,曾某系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收入證明不具有真實性,原告應該提供勞動合同、社保記錄予以佐證。證據(jù)7關聯(lián)性有異議,租期明顯過長,希望人民法院酌情處理。證據(jù)8關聯(lián)性有異議,費用發(fā)生的時間都是發(fā)生在出院之后,而且車號都是荊門的而不是荊州的,發(fā)生的路程明顯和醫(yī)療支出沒有關聯(lián)性。證據(jù)9三性沒有異議,但是達不到證明目的,沒有追究原告的聚眾斗毆刑事責任。原告存在明顯過錯,應該承擔責任。證據(jù)10沒有異議。被告黃某1對原告提交的1、2沒異議。證據(jù)3的住院天數(shù)有異議,懇請法院去當?shù)蒯t(yī)院取證核實。證據(jù)4后續(xù)治療費用有異議。證據(jù)6工資表有異議,沒有銀行流水和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證據(jù)7租房協(xié)議真實性有異議。原告出院后還在租房明顯不合理。證據(jù)8有異議,沒有關聯(lián)性,是在荊門發(fā)生的。證據(jù)9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對于其他證據(jù)沒有異議。被告熊某1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沒異議。證據(jù)3有異議,原告住院期間另行去其他醫(yī)院進行診斷的情況,足以證明住院時間是虛假的。證據(jù)4有異議。距離原告受傷有2年多時間,原告沒有采取后續(xù)治療行為。后續(xù)治療費是不存在的。證據(jù)5其中有一個公安機關刑事訴訟的50元發(fā)票,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我方不予賠償。證據(jù)6有異議,工資表是虛假的,沒有銀行流水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證明。證據(jù)7真實性有異議,住院時間并沒有達到一年,租房確有1年多時間,明顯不符。證據(jù)8有異議,荊州市以外的票據(jù)不應該支持。證據(jù)9不足以推翻民事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證據(jù)10沒有異議。被告荊州教育學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沒異議。證據(jù)3有異議,原告的醫(yī)療費用中有16000元是由我方墊付的。住院時間過長,懇請法院去當?shù)蒯t(yī)院取證核實。健身卡有異議,既然住院生病,怎么還去健身運動?原告存在空掛病床的行為,按照長期醫(yī)囑單,診療記錄是從9月13日到9月22日,出院記錄的出院情況載明“患者未在病房”。按照原告的傷情,實際住院情況不會超過145天的,這是明顯的空掛病床的情況。證據(jù)4有異議。距離原告受傷有2年多時間,原告沒有采取后續(xù)治療行為。后續(xù)治療費是不存在的。證據(jù)5對鑒定發(fā)票認可,其他不予以認可。證據(jù)6有異議,工資表是虛假的,沒有銀行流水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證明。證據(jù)7真實性有異議,住院時間并沒有達到一年,租房確有1年多時間,明顯不符。證據(jù)8與證據(jù)7是相互矛盾的,既然是在荊州租房怎么可能會有荊門的票據(jù)?證據(jù)8有異議,荊州市以外的票據(jù)不應該支持。證據(jù)9不足以推翻民事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證據(jù)10沒有異議。被告李某1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證據(jù)1、綜合報告。證明原告聚眾斗毆對損害發(fā)生具有明顯的過錯。原告對被告李某1提交證據(jù)1有異議,報告沒有公章,證據(jù)來源有異議。真實性有異議。被告黃某1對被告李某1提交證據(jù)沒有異議。被告熊某1對被告李某1提交證據(jù)沒有異議。正好說明邀約者與積極參與者都是原告。被告荊州教育學院對被告李某1提交證據(jù)沒有異議。被告黃某1、被告熊某1、被告荊州教育學院就本訴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被告(反訴原告)荊州教育學院反訴稱:2015年9月13日下午,案外人朱江湖因上網與第三人李某1發(fā)生口角,雙方便約至江津路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路段處談判。隨后,第三人李某1邀請本案另外二名第三人黃某1、熊某1在邀約地點將案外人肖遙、被反訴人高某等人砍傷。見旁人報警后,第三人才罷手逃竄。其后,被反訴人被立即送往醫(yī)院治療。因案發(fā)時間為周日,是國家規(guī)定方休息日,全院都處于休息狀態(tài)。盡管如此,反訴人還是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對被反訴人施以援手,積極墊付醫(yī)藥費,并號召同學探望、幫助和扶持。然而,被反訴人及其家屬不僅不懂得感恩,反而以德報怨,將反訴人告上法庭,上演一部真實的“農夫與蛇”的故事。反訴人認為,荊州教育學院作為教育機構,已經依法盡到了法律負有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而被反訴人高某作為一個限制行為人,是具備一定的成熟心智,有相當?shù)谋鎰e能力和認知能力。自身的受傷與人約架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與反訴人卻沒有任何關聯(lián)。反訴人的墊付醫(yī)藥費行為更是超出了起法定義務,被反訴人應當予以返還。為此,請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反訴人(本訴被告)高某立即返還反訴人(本訴被告)墊付的醫(yī)藥費16000元;2、本案反訴費由被反訴人(本訴原告)承擔。原告(反訴被告)高某答辯稱:1、原告是荊州教育學院的在校生,在報名時,學校對家長承諾的是學校是封閉式管理。2、2015年9月13日雖然是周日,但是9月13日的上午學校還在軍訓,下午學校才宣布的放假,也就是那天學校還在對學生進行管理。3、學校教師和工作人員在職責期間對學生危險行為負有告知和管理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損害侵權責任的司法解釋,學校負有相應的民事責任。4、2015年9月13日當天下午,當時被告李某1邀請的黃某1和熊某1到學校門口,將原告在學校門口砍傷,然后原告才跑到燎原路美發(fā)店躲避,后來是在理發(fā)店老板的掩護下才避免造成惡劣的后果。5、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反訴人的全部反訴請求。被告(反訴原告)荊州教育學院就反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1、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身份證。證明被告基本情況。證據(jù)2、發(fā)票、證據(jù)。證明被告墊付醫(yī)藥費16000元。證據(jù)3、訊問筆錄。證明三被告的案發(fā)供述;證明案發(fā)地點不在我校管理范圍內。證據(jù)4、詢問筆錄。證明喊人由原告行使,具有明顯過錯;證明被告無過錯。原告(反訴被告)高某就被告(反訴原告)荊州教育學院提交的證據(jù)1、2、3沒有異議。證據(jù)4有異議,說明原告不是該事故的發(fā)起人,原告沒有過錯。綜合原、被告舉證、質證意見,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5年9月13日16時許,荊州教育學院學生楊世安將自己的手機借給其表弟李某1,李某1在楊世安所在的新生QQ群中與群內學生王偉偉發(fā)生糾紛,王偉偉邀約同校學生朱江湖、楊玉哲、楊可可、黃尚強、高某等,李某1邀約黃某1、熊某1、姜旭聰、張慶龍等,在荊州教育學院見面“談判”。2015年9月13日16時40分許,雙方發(fā)生打斗,李某1、黃某1分別持獵刀、熊某1持長木塊追打王偉偉等人,導致5名學生受傷,其中,原告高某傷情屬輕傷二級。公安機關認定王偉偉屬于組織者,高某屬于積極參與者,由于李某1、黃某1、熊某1、王偉偉、高某均未滿16周歲,對其五人不予刑事處罰。原告高某受傷后被送往荊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5年9月13日入院,2016年2月5日出院,住院145天,出院診斷為左前臂刀砍傷,尺側腕伸肌、指伸肌部分斷裂。出院情況為患者未在病房,電話聯(lián)系不上,辦理出院。出院醫(yī)囑為1、加強功能鍛煉。2、定期復查,不適隨診。荊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疾病診斷證明建議為1、詳見出院記錄;2、加強營養(yǎng),加強功能鍛煉。住院花費醫(yī)療費21479元。2016年4月25日,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2016】臨鑒字第219號鑒定意見為:1、高某的后續(xù)治療費為16000元。2、高某的護理期為75日,營養(yǎng)期為75日。另查明,原告高某就讀荊州教育學院期間屬于全封閉式管理的學校,事件發(fā)生當天上午荊州教育學院在進行軍訓,下午予以休息。原告高某受傷后荊州教育學院予以支付16000元。
原告高某訴被告李某1、黃某1、熊某1、荊州教育學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被告荊州教育學院向本院提起反訴,本院予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反訴被告)高某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曾某、委托代理人李抗英,被告李某1的法定監(jiān)護人李某2、委托代理人解飛,被告黃某1的法定監(jiān)護人黃某2;被告熊某1的法定監(jiān)護人熊某2、委托代理人王松陵,被告(反訴原告)荊州教育學院的委托代理人彭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李某1、被告黃某1分別持獵刀、被告熊某1持長木塊將原告高某打傷,經鑒定傷情屬輕傷二級,故被告李某1、黃某1、熊某1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經公安機關認定原告高某也屬于相互斗毆的積極參與者,故本院認定在該起事件中原告高某承擔次要責任,被告李某1、黃某1、熊某1承擔主要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被告李某1、黃某1、熊某1就原告高某的損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原告高某與被告李某1、黃某1、熊某1系未成年人,故由被告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法定監(jiān)護人予以賠償。關于被告荊州教育學院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從該法律規(guī)定可知,學校要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必須要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補充責任。首先,原告高某與被告李某1、黃某1、熊某1雙方約架的事發(fā)地點在學校的大門處,雙方聚集人員較多,聚集的時間也大約有10分鐘左右,而學校并未了解學生在學校門口聚集的原因而錯失了提前予以驅散的時機;其次,荊州教育學院進行的是封閉式管理,雖然下午學校休息,但學校應當對住校學生的動向進行基本的了解并進行法制教育,從事發(fā)情況看,學校并未盡到管理的義務。綜上,本院認為被告荊州教育學院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應予以計算的費用為:醫(yī)療費22851.3元(21479元+6.5元+119.8元+285元+323.5元+9.5元+340元+288元);關于原告高某實際住院情況,被告李某1、被告黃某1、被告熊某1、被告荊州教育學院申請本院予以調查,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前往荊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醫(yī)務科予以調查,醫(yī)務科的檔案材料可以查閱1、住院志,2、出院小結,3、手術記錄,4、長期醫(yī)囑,5、臨時醫(yī)囑,6、相關檢查結果,7、其他(清單),經向醫(yī)務科同志了解,檔案材料里沒有每天住院的查房記錄。本院認為,第一,被告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高某住院時間與醫(yī)院出具的時間不一致的證據(jù);第二,經本院查閱原告高某的住院檔案,也未發(fā)現(xiàn)原告高某住院時間與醫(yī)院出具的時間不一致的資料;第三,從原告高某提供的證據(jù)(住院收費票據(jù)、出院記錄)及本院調查的證據(jù)(住院明細費用、出院記錄)顯示,住院時間均為145天,故本院認定原告高某住院天數(shù)為145天。故住院伙食補助費7250元【145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6600元【30元/天×220天(145天+75天)】;護理費原告雖然提供了其母親的工作情況及工資情況,但根據(jù)工資條顯示收入為5000元,應當提供繳稅證明,故護理費18768.11元{31138元/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365天×220天(145天+75天)};后續(xù)治療費16000元;鑒定費2300元;交通費本院酌情1000元;以上共計74769.41元。根據(jù)本院認定原告高某承擔30%的責任,被告李某1、黃某1、熊某1承擔60%的責任,被告荊州教育學院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的認定,故由被告李某1、黃某1、熊某1向原告高某賠償44861.65元(74769.41元×60%),被告荊州教育學院承擔7476.94元(74769.41元×10%),因被告荊州教育學院向原告支付了16000元,故原告高某應向被告荊州教育學院返還8523.06元(16000元-7476.94元)。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1、黃某1、熊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高某44861.65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荊州教育學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原告高某7476.94元(已支付);原告(反訴被告)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返還被告(反訴原告)荊州教育學院墊付的費用8523.06元;駁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被告(反訴原告)荊州教育學院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76元,減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高某承擔461.4元,被告李某1、黃某1、熊某1承擔922.8元,被告荊州教育學院承擔153.8元。反訴受理費100元,由反訴原告承擔50元,反訴被告高某承擔5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款匯至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飛

書記員: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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