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曉
王斌(湖北興聯(lián)律師事務所)
曾某某
劉某
原告高曉,男,漢族,荊門市人,無業(yè),住荊門市東寶區(qū)象山大道。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興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某,女,漢族,荊門市人,職業(yè)不詳,住荊門市掇刀區(qū)康居苑小區(qū)。
被告劉某,男,土族,荊門市人,職業(yè)不詳,住址同上,系曾某某之夫。
原告高曉與被告曾某某、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4)鄂掇刀訴保字第00127號民事裁定,對被告曾某某所有的、位于荊門市掇刀區(qū)長坂坡路康居苑小區(qū)的房屋1套予以了查封,并公告送達了民事裁定書。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曾某某、劉某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曉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曾某某、劉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曾某某、劉某未提出答辯意見,亦未提供證據(jù),視為其放棄抗辯權(quán)利。
本院認為,被告曾某某向原告高曉出具的借條上所載內(nèi)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原告高曉已履行了支付借款的合同義務,被告曾某某應當按照約定的還款期限償還原告高曉借款,故本院對原告高曉請求被告曾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8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guān)于利息,原告高曉請求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未償還本金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10月2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請求予以支持。因該債務發(fā)生于二被告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劉某未舉證證明該債務系被告曾某某的個人債務,故該債務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曾某某、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高曉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2年10月2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期間未償還本金的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保全申請費2050元,由被告曾某某、劉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上訴標的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曾某某向原告高曉出具的借條上所載內(nèi)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原告高曉已履行了支付借款的合同義務,被告曾某某應當按照約定的還款期限償還原告高曉借款,故本院對原告高曉請求被告曾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8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guān)于利息,原告高曉請求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未償還本金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10月2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請求予以支持。因該債務發(fā)生于二被告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劉某未舉證證明該債務系被告曾某某的個人債務,故該債務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曾某某、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高曉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2年10月2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期間未償還本金的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保全申請費2050元,由被告曾某某、劉某共同負擔。
審判長:鄒艷麗
審判員:黃明月
審判員:付華軍
書記員: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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