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鐘祥市。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法定代表人:田愛良,經(jīng)理。
原告高某某訴被告湖北鼎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高某某撤回對被告湖北鼎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云玲
書記員: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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