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
被告河北鵬燁天下藥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石家莊高新區(qū)湘江道319號天山科技園4幢3單元303號。
法定代表人黃分雪,該公司經理。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河北鵬燁天下藥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牛紅杰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北鵬燁天下藥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原河北鵬燁藥劑有限公司與原告高某某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原告款50000元,年利息35%,每月付息一次即每月將1458元打入原告農行62×××14賬戶,期限一年,到期后七個工作日歸還本金,如被告違約,違約金按投資額每天萬分之五計算。但被告只支付了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9月15日共計6個月的利息,每月1458元,后就不再履行,至今合同期滿本金及剩余息均未給付。
另查明,原河北鵬燁藥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變更名稱為河北鵬燁天下藥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借款合同、收據(jù)一張、還款計劃一份、銀行流水一份為證。
本院認為:原河北鵬燁藥劑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河北鵬燁天下藥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被告河北鵬燁天下藥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原告與被告方自愿簽訂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履行,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0元及利息,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本院予以采信。債務依法應當償還,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拖欠借款5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拖欠借款的利息,時間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但雙方約定的月利率過高,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執(zhí)行。關于違約金,因原告已主張還款利息,且其無證據(jù)證明尚有其他損失,故原告違約金的主張不能成立。被告河北鵬燁天下藥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鵬燁天下藥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高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時間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審理費1381元減半收取691元,由被告河北鵬燁天下藥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紅杰
書記員:鄒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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