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衛(wèi)國路259號。
負責人:石洪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夏曉云,河北仲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
原審被告:張某。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0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夏曉云、被上訴人高某、原審被告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8日,被告張某駕駛冀B×××××號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本市站前路甄家莊叉路口時與原告高某(曾用名高強)駕駛的冀B×××××號轎車由南向北行駛相撞,致兩車受損。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冀B×××××號轎車所有人為被告張某,冀B×××××號轎車所有人為原告高某。經(jīng)北京大唐天健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冀B×××××號車車輛損失155262元(其中更換配件金額146762元、工時費10500元、殘值2000元)。另原告支付評估費7500元、施救費256元。另查明:被告張某的冀B×××××號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險唐某中支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賠償限額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
原審法院認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程序合法,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150859元、施救費256元,共計15111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車輛損失扣減殘值數(shù)額過低,本院酌情扣減殘值4403元;原告主張拆解費7863.10元,但未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能舉證證實被告中國平安財險唐某中支怠于履行核損義務,故其自行委托評估所產(chǎn)生的評估費7500元屬于自行擴大損失,本院不予支持。對本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張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在被告中國平安財險唐某中支為其所有的冀B×××××號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賠償限額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故原告高某的損失151115元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險唐某中支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14911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險唐某中支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被告中國平安財險唐某中支提出拆解費沒有證據(jù)證實的辯解,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采納;被告當庭對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不予認可申請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但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反駁,故該申請本院不予采納。遂判決: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高某保險賠償金人民幣2000元;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高某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49115元;三、駁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76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承擔3276元,由原告高某承擔489元。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依法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高某主張的損失應依法得到賠償。本案鑒定機構(gòu)符合規(guī)定,上訴人亦未提交證據(jù)否定該鑒定結(jié)論,又無符合重新鑒定的依據(jù),上訴人對其上訴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對損失的分析認定合法;鑒定報告有維修更換明細證實維修詳情,發(fā)票涉及稅務問題,應由相關(guān)稅務部門處理;鑒定機構(gòu)委派人員出庭接受質(zhì)詢;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65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郭建英 代理審判員 楊曉娣
書記員: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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