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聶勃(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
常某某
河北鋼鐵集團礦業(yè)有限公司龍煙礦山分公司
杜金濤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某。
法定代理人:高占芳。
委托代理人:聶勃,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常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鋼鐵集團礦業(yè)有限公司龍煙礦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存云。
委托代理人:杜金濤。
上訴人高某某因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法院
(2015)宣區(qū)民初字第175號
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高占芳及委托代理人聶勃、被上訴人常某某、被上訴人河北鋼鐵集團礦業(yè)有限公司龍煙礦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金濤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龍煙礦山分公司的職工王嶸去世后,常某某作為王嶸配偶,在王嶸死亡后,其可以作為王嶸的合法繼承人之一與王嶸生前的工作單位簽訂相關賠償協(xié)議。
高某某作為合法繼承人之一就賠償款項等和所有繼承人可以另行訴訟繼承問題。
且龍煙礦山分公司亦明確表示在領取協(xié)議中所涉及款項時,要求所有王嶸的直系親屬到場或者提供授權委托書
。
高某某上訴主張合同無效一節(jié),其不能提供證明常某某與龍煙礦山分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所規(guī)定合同無效的情形。
故對于高某某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
判決并無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高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龍煙礦山分公司的職工王嶸去世后,常某某作為王嶸配偶,在王嶸死亡后,其可以作為王嶸的合法繼承人之一與王嶸生前的工作單位簽訂相關賠償協(xié)議。
高某某作為合法繼承人之一就賠償款項等和所有繼承人可以另行訴訟繼承問題。
且龍煙礦山分公司亦明確表示在領取協(xié)議中所涉及款項時,要求所有王嶸的直系親屬到場或者提供授權委托書
。
高某某上訴主張合同無效一節(jié),其不能提供證明常某某與龍煙礦山分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所規(guī)定合同無效的情形。
故對于高某某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
判決并無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高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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