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志鎖.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新海。
委托代理人時素杰,石家莊市元氏和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志鎖與被告高新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志鎖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占杰、被告高新海委托代理人時素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高志鎖提交借條一張,“借高志鎖現(xiàn)金貳拾陸萬元整月厘息8厘高新海2014.10.10號”,并稱被告借款26萬元,已償還10萬元,尚余16萬元未還。被告高新海代理人對此無異議。原告高志鎖在訴狀和庭審中僅請求被告高新海償還剩余本金16萬元,未請求償還利息。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高志鎖所訴被告高新海償還借款16萬元,有借條和庭審筆錄為證,雙方均予認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僅請求被告償還本金,不請求支付利息,是其自主處分權利,應予尊重。本案經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新海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高志鎖借款16萬元。
如未按本院確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50元,保全費1320元,共計3070元由被告高新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紅艷
書記員:王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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