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某礦區(qū)支公司
張作明(山西業(yè)盛律師事務所)
高志文
李淑紅
董靜靜
謝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泊頭支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某礦區(qū)支公司。
負責人曹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作明,山西業(yè)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志文。
委托代理人李淑紅、董靜靜。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泊頭支公司。
負責人楊建林,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某礦區(qū)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2013)正民一初字第001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高志文對保險公司提出的質證意見稱,其車輛因受對方車輛追尾后撞擊護欄,造成散熱器、水箱損壞,輪胎損壞,無法行駛。高志文提交的評估報告系交警隊委托有關單位依法作出的,應予認可。依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評估費、拆驗費系事故發(fā)生后的必要費用,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故應按照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確定責任人應承擔損失的比例,原審判決確定的比例并無不當。施救費、公估費、拆驗費是處理事故,確定事故損失必然產生的費用,高志文提交了相關票據(jù)證明上述費用已實際發(fā)生,故應判令上訴人按照相應的比例承擔該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237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故應按照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確定責任人應承擔損失的比例,原審判決確定的比例并無不當。施救費、公估費、拆驗費是處理事故,確定事故損失必然產生的費用,高志文提交了相關票據(jù)證明上述費用已實際發(fā)生,故應判令上訴人按照相應的比例承擔該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237元,由上訴人負擔。
審判長:靳建軍
審判員:陳愛民
審判員:許阿天
書記員: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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