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內(nèi)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崧,上海東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原告高某與被告謝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qǐng),并明確表示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fèi)。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xiàng)、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王愛銘
書記員:薛永娟
成為第一個(gè)評(píng)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