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建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東杰,河北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石家莊市元氏縣。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石家莊市元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石家莊市元氏縣。系被告宋某某兒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33442P。
負責人:王翔,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瑾,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建興與被告宋某某、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石家莊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建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東杰、被告宋某某、被告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某某、被告人保石家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瑾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建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各項損失共計109678.51元;二、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13日17時30分許,被告宋某某駕駛冀A×××××小型轎車沿欒城區(qū)南車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段同口東側時,與同向行駛的原告高建興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兩車損壞,高建興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2016】第1621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高建興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拒絕理賠,現(xiàn)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17時30分許,被告宋某某駕駛冀A×××××小型轎車沿欒城區(qū)南車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段同口東側時,與同向行駛的原告高建興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兩車損壞,原告高建興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2016】第1621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高建興無責任。
被告宋某某駕駛冀A×××××小型轎車車主為被告宋某某,被告宋某某系實際使用人和駕駛員。
另查,被告宋某某駕駛冀A×××××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石家莊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三者險限額30萬元且不計免賠。
原告高建興本次事故的損失為:
一、醫(yī)療費70322.91元。石家莊市欒城人民醫(yī)院收費票據(jù)四張、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收費收據(jù)五張、河北神威冶金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外購藥收費發(fā)票一張(醫(yī)囑)。恒生醫(yī)院出具的收費憑據(jù)兩張、輔助器具收費票據(jù)一張、河北以嶺醫(yī)院的收費票據(jù)一張,原告高建興無證據(jù)證實與本案有關,本院不予認定。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原告高建興在石家莊市欒城人民醫(yī)院住院18天、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8天,共計住院26天,每天按10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6天×100元/天=2600元。
三、誤工費17464元。原告高建興的誤工期限經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為170日。原告高建興系石家莊保安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員工,參照原告高建興受傷前三個月8月工資3049元、9月工資2449元、10月工資3749.35元計算,原告高建興平均工資為3082元。3082元∕月÷30天×170天=17464元。
四、營養(yǎng)費1800元。原告高建興的誤工期限經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為80日,原告高建興在庭審中主張60日,按每天30元計算,共計1800元。
五、護理費10050.3元,原告高建興受傷期間由其女兒高嬌嬌護理,原告高建興的護理期限經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為90日,高嬌嬌系石家莊靛潔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員工,高嬌嬌9月份工資3600元、10月份工資3600元、11月份工資3600元,平均工資3600元,原告高建興主張按月工資3500元計算。護理費為3500元∕月÷30天×90天=10500元。原告高建興主張10050.3元,本院予以認定。
六、交通費500元,原告高建興未向本院提交交通費的相關票據(jù),但交通費在原告高建興治療過程中實際已發(fā)生,本院酌定500元。
七、鑒定費1500元。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的河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一張為證。
以上損失共計104237.21元。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宋某某給付了原告高建興醫(yī)療費3900元。被告人保石家莊公司墊付了醫(yī)藥費25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高建興提交的欒城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jù)、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原告高建興的誤工證明、工資收入、護理人員的護理證明、工資收入等證據(jù)及原被告庭審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宋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高建興駕駛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高建興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交警隊事故科事故認定被告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高建興無責任,對這一事實,原告高建興認可,被告宋某某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但被告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jù)證實責任認定存在錯誤,故本院對此責任認定予以認定。肇事車輛冀A×××××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石家莊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對于原告高建興的醫(yī)療費70322.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共計74722.91元由被告人保石家莊公司在醫(yī)療費用10000元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超出的64722.91元由被告人保石家莊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高建興的誤工費17464元、護理費10050.3元、交通費500元,共計28014.3元。由被告人保石家莊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賠償原告高建興。被告人保石家莊公司已墊付原告高建興醫(yī)療費2500元,故在賠償時應予扣除。鑒定費1500元屬間接費用,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冀A×××××車主宋某某無過錯,故該費用由司機被告宋某某負擔。由于被告宋某某已墊付原告高建興醫(yī)療費3900元,故原告高建興在被告人保石家莊公司賠償后返還被告宋某某墊付的費用2400元。原告高建興無證據(jù)證實在事故中損毀電動車的價值,故本院對原告高建興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高建興各項損失100237.21元;
二、被告高建興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賠償后返還被告宋某某墊付費用2400元;
三、駁回原告高建興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94元減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高建興負擔108元,被告宋某某負擔113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邢 輝
書記員: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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