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學強
吳春江(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
王雙(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
孫某某
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陳學剛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高學強,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吳春江,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王雙,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孫某某,個體工商戶。
被告: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遷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學剛。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高學強與被告孫某某、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學強及委托代理人王雙、被告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學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孫某某借用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資質(zhì),以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施工,高學強從孫某某手承攬工程,應視為從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工程。另高學強在向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張權利時,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否認,同時讓高學強申報工程款。故該工程款應由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張其與孫某某約定一切債務由孫某某償還,是其雙方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高學強工程款94500元;
二、駁回高學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63元,由被告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孫某某借用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資質(zhì),以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施工,高學強從孫某某手承攬工程,應視為從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工程。另高學強在向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張權利時,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否認,同時讓高學強申報工程款。故該工程款應由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張其與孫某某約定一切債務由孫某某償還,是其雙方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高學強工程款94500元;
二、駁回高學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63元,由被告唐某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立國
審判員:馮光磊
審判員:郭新
書記員:鄧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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