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高子奎
陳某某
王爭(河北得法律師事務所)
陳志永
陳建民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高子奎,。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爭,河北得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志永(系陳某某長子)。
原審第三人陳建民,農(nóng)民。
上訴人高某某因物權(quán)確認糾紛一案,不服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2011)豐民初字第4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合法的權(quán)利應予保護,合理的主張應予支持。本案中上訴人起訴主張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的是陳某某名下的編號為17-17-0008號宅基地使用權(quán)證書,此證書現(xiàn)在沒有在被上訴人手中,該請求根本無法實現(xiàn)。通過審理可以看出,本案實際爭議的焦點應當是陳建民與高某某的買賣合同和陳某某向高某某的單方承諾兩個協(xié)議的履行問題,以及履行不能的違約責任問題。而高某某起訴的根本目的是想依據(jù)陳某某給高某某出具的書面材料,要求陳某某履行承諾,及履行不能后請求陳宗賠償因此給高某某造成的損失問題,而現(xiàn)在原告的訴請則達不到這個目的。故本案一審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爭議焦點所做判決并無不妥。上訴人要想達自己真正的目的,則應當另案起訴。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訴訟費人民幣80元,由上訴人高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合法的權(quán)利應予保護,合理的主張應予支持。本案中上訴人起訴主張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的是陳某某名下的編號為17-17-0008號宅基地使用權(quán)證書,此證書現(xiàn)在沒有在被上訴人手中,該請求根本無法實現(xiàn)。通過審理可以看出,本案實際爭議的焦點應當是陳建民與高某某的買賣合同和陳某某向高某某的單方承諾兩個協(xié)議的履行問題,以及履行不能的違約責任問題。而高某某起訴的根本目的是想依據(jù)陳某某給高某某出具的書面材料,要求陳某某履行承諾,及履行不能后請求陳宗賠償因此給高某某造成的損失問題,而現(xiàn)在原告的訴請則達不到這個目的。故本案一審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爭議焦點所做判決并無不妥。上訴人要想達自己真正的目的,則應當另案起訴。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訴訟費人民幣80元,由上訴人高某某負擔。
審判長:甄飛
審判員:李巖
審判員:劉巖
書記員: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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