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曲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向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曲陽縣,。
高某某與李向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高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高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高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龐增剛
書記員:王文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