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坤與被告鐘某某、肖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高坤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鐘某某、肖某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高坤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故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高坤撤回對被告鐘某某、肖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坤負擔。
審判員 熊偉
書記員:譚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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