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漢族,哈爾濱港務局退休工人,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告:哈爾濱港務局,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海員街1號。
法定代表人:張瑞武,職務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鞠詠孜,黑龍江德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迎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漢族,哈爾濱港務局職員,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哈爾濱港務局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被告哈爾濱港務局委托訴訟代理人鞠詠孜、周迎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獨生子女費3,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根據黑龍江省人口與育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企業(yè)和實行養(yǎng)老保險的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我自退休后一直向單位索要此款,單位一直以各種理由推托不予支付,直至今日沒有補發(fā),我是一名退休職工實屬弱勢群體,在索要無果的情況下,只得求助法律給予保護及支持。
哈爾濱港務局辯稱,1.追索獨生子女一次性補助屬于勞動爭議,未經勞動仲裁不得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福利發(fā)生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獨生子女費屬于單位福利,被答辯人向答辯人追索獨生子女費屬于勞動爭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爭議糾紛,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勞動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被答辯人程序違法。2.本案已過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被答辯人于2007年1月退休并且未領取獨生子女費,自退休之日起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提起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即使被答辯人此時提起仲裁,也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高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哈爾濱港務局對高某某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高某某系哈爾濱港務局職工,2007年1月份退休。高某某于1990年11月22日辦理了《獨生子女證》。2017年6月7日,高某某向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哈爾濱港務局支付獨生子女費3,000元。2017年6月8日,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哈外勞人仲不字〔2017〕第130號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仲裁請求事項已超過申請仲裁法定時效時間,決定不予受理。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保景父吣衬秤?007年1月份退休,自其退休之日起,哈爾濱港務局一直未支付獨生子女費,高某某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并且應當在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高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屆滿之日前向哈爾濱港務局主張過權利,亦未舉示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其提出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故對高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高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高某某已預交),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在華
書記員: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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