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高兵,身份號碼,男,,漢族,大連市xxxx教師,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曉義,黑龍江善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高兵要求宣告被申請人高文學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申請人高文學,身份號碼,男,,漢族,黑龍江省xxxx退休干部,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申請人高兵與被申請人高文學系父子關系,高文學與張文芳于2007年06月26日離婚,雙方于1976年9月12日生育一男高兵。2014年11月18日,被申請人在道里區(qū)群力大道7號門前發(fā)生交通事故。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顧鄉(xiāng)大隊依法委托黑龍江省普利斯司法鑒定中心對被申請人進行司法鑒定。2015年5月7日,黑龍江省普利斯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普利斯司鑒中心[2015]第10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高文學顱腦損傷術后,顱骨缺損十級殘,植物狀態(tài)一級殘;醫(yī)療終結時間傷后六個月;二人護理終生;營養(yǎng)期限及營養(yǎng)費金額應按醫(yī)療機構意見確定;后續(xù)治療費用4萬元?,F(xiàn)申請:一、宣告被申請人高文學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指定申請人高兵為被申請人高文學的監(jiān)護人。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現(xiàn)已不具備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應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關于被申請人的監(jiān)護人問題,因被申請人已離異。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之子,自愿承擔被申請人的監(jiān)護職責,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宣告被申請人高文學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指定申請人高兵為被申請人李玉剛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遲立波 人民陪審員 郭道勝 人民陪審員 吳宇思
書記員:張鑫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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