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興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西城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文武,棗陽市王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陽市襄城區(qū)環(huán)城南路128號。
代表人:方昌國,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國生,湖北高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興顯訴被告王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襄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閆富慶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興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文武,被告中財保襄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國生,被告王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興顯訴稱:2017年10月19日18時30分左右,被告王某駕駛鄂F×××××號三輪摩托車行駛至棗陽市××××孔莊路段時,因躲讓路上凹坑駛入路的左側與其駕駛的鄂F×××××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其受傷。該事故經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駕駛的車輛在中財保襄陽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16358.09元,本案的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
被告王某辯稱:1、交通事故屬實;2、原告訴求過高;3、摩托車修理費過高,與實際不相符。
被告中財保襄陽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我司購買有交強險,事故司機屬于無證駕駛,我司依法賠償后將行使追償權;2、原告出院記錄上沒有加強營養(yǎng)和護理的相關醫(yī)囑,營養(yǎng)費和護理費不應當支持;3、我司不承擔本案的鑒定費。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9日18時30分左右,王某無證駕駛鄂F×××××號三輪摩托車行駛至棗陽市××××孔莊路段時,因躲讓路上凹坑駛入路的左側與高興顯駕駛的鄂F×××××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高興顯受傷。事故經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高興顯無責任。
高興顯受傷后在棗陽泰興醫(yī)院治療,住院12天,花去醫(yī)療費3425.09元,棗陽泰興醫(yī)院出院記錄:出院診斷:Ⅱ級腦外傷、面部皮膚擦傷、右肩部軟組織挫傷、全身多處軟組織傷。出院醫(yī)囑:1、多飲水、適量活動、合理飲食;2、注意休息,避免重體力勞作;3、不適隨診。2017年12月21日,高興顯傷情經棗陽楚威司法鑒定所鑒定,棗陽楚威法鑒[2017]臨鑒字第8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鑒定人高興顯誤工45日,護理、營養(yǎng)日等同于住院日12日,高興顯為此花去鑒定費600元。2017年11月29日,高興顯駕駛的鄂F×××××兩輪摩托車經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鄂循價鑒(棗陽)[2017]第608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該車在價格評定評估基準日的修復費用為1754元,高興顯為此花去鑒定費200元,2017年12月1日,高興顯修理摩托車花去修理費1754元。高興顯因車輛施救花去施救費300元。
另查明:事故車輛鄂F×××××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在中財保襄陽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再查明:受害人高興顯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棗陽市××開發(fā)區(qū)茶棚××組××號,事故發(fā)生前高興顯從事建筑行業(yè)。
原、被告因賠償發(fā)生糾紛,原告高興顯訴至本院請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3425.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誤工費5805元、護理費1074元、摩托車修理費1754元、鑒定費800元、施救費300元、交通費800元,合計16358.09元。
庭審中,原告高興顯認可事故發(fā)生后收到被告王某賠償款2000元。
2017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2677元年,建筑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7121元年。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舉證的身份證、戶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出住院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發(fā)票、行駛證、保單以及調查、庭審材料在卷可佐證證明。
本院認為,1、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事故車輛已向被告中財保襄陽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中財保襄陽公司應按上述規(guī)則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此次交通事故經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高興顯不負責任,雙方對事故認定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因王某無證駕駛,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精神,保險公司只賠償?shù)谌巳松頁p害損失,原告高興顯超出交強險人身損害部分應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3、根據原、被告訴、辯意見及舉證,本院對原告各項損失審核認定如下:①醫(y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相關診療記錄以及原告訴求,本院確認為3425.09元;②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原告住院時間12天,按80元天計算為960元(80元天×12天);③營養(yǎng)費:原告未舉證證明需加強營養(yǎng),本院不予支持;④護理費:事故造成高興顯Ⅱ級腦外傷、面部皮膚擦傷、右肩部軟組織挫傷、全身多處軟組織傷,需要護理,根據原告出院記錄住院天數(shù)為12天,參照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2677元年(32677元年÷365天×12天=1074.31元),原告訴求1074元不超過規(guī)定,故高興顯護理費確認為1074元;
⑤誤工費: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誤工時間為45天,參照2017年建筑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7121元年(47121元÷365天×45天=5809.44元),原告訴求5805元不超過規(guī)定,故高興顯誤工費確認為5805元;⑥財產損失:根據相關修理費票據以及實際可發(fā)生情況,本院確認為1754元;⑦施救費:根據相關施救費票據,本院確認為300元;⑧交通費:根據原告?zhèn)椤⑿柚委熐闆r以及實際可發(fā)生情況,本院酌定為500元;⑨鑒定費:根據相關鑒定費票據以及實際支出情況,本院確認為800元。
4、被告中財保襄陽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高興顯醫(yī)療費3425.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合計4385.09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賠償高興顯護理費1074元、誤工費5805元、交通費500元,計7379元,兩項合計11764.09元。原告高興顯摩托車財產損失1754元、鑒定費損失800元、施救費損失300元,合計2854元應由被告王某賠償給高興顯,因原告高興顯在事故發(fā)生后收到被告王某賠償款2000元,故被告王某應當再賠償原告高興顯損失85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賠償原告高興顯各項損失11764.0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王某賠償原告高興顯各項損失85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高興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狀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閆富慶
書記員: 袁品章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