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薛?;?br/>楊文武(河北龍洲律師事務所)
牛某某
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田永輝
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谷桂芳
原告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薛?;?,女。
委托代理人楊文武,河北龍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某某,女。
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負責人王衛(wèi),總經理。
機構代碼:56486472-8。
地址: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廣安大街34號天利商務樓15層。
委托代理人田永輝,該公司職員。
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柳藝云,總經理。
機構代碼:79267556-6。
地址:石家莊市橋東區(qū)中山東路166號如意商務大廈0501。
委托代理人谷桂芳,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高某某訴被告牛某某、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當事人申請于2014年1月3日將被告牛某某駕駛的冀A9712N轎車保全于行唐縣交警大隊。
被告提供反擔保后,本院于2014年1月7日解除了冀A9712N轎車保全。
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安馬群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楊文武,被告牛某某,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永輝,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谷桂芳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13日被告牛某某駕駛冀A9712N小型轎車沿阜上線由西向東行駛至上碑鎮(zhèn)國英藥房時,與站在路邊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行唐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無責任,被告牛某某負全部責任。
原告受傷后先后到行唐縣醫(yī)院、河北省三院住院手術治療,花費巨額費用,并落下終身殘疾。
現(xiàn)事故車輛在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在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一份。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被告二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91479.47元及傷殘賠償金和相關費用(具體數(shù)額評殘后確定),判令被告牛某某在責任保險限額外承擔責任。
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身份證復制件一份,用以證明原告身份。
2、行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用以證明2013年12月13日11時,牛某某駕駛冀A9712N小型轎車沿阜上線由西向東行駛到上碑鎮(zhèn)國英藥房處時,與站在路邊的行人高某某相撞,造成高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行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牛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3、行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二份,用以證明原告在該院兩次住院34天的治療情況。
病歷中長期醫(yī)囑記載陪床二人。
4、河北醫(yī)科大學住院病歷一份,用以證明原告在該院住院5天的治療情況。
病歷中長期醫(yī)囑記載陪床一人。
5、住院患者費用清單三份,用以證明原告兩次在行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花費和一次在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花費。
6、行唐縣人民醫(yī)院出院證一份,用以證明原告2014年1月21日出院。
出院醫(yī)囑:臥床休養(yǎng)3個月,陪床二人,加強營養(yǎng)。
一個月來院復查X線一次,不適隨診。
7、行唐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用以證明原告胸12椎體骨折椎體成形術后、腰4椎體骨挫傷。
8、行唐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用以證明原告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腰部頭部胸部軟組織挫傷。
處理意見:住院治療、轉省三院治療。
9、河北醫(yī)大三院診斷證明書一份,用以證明原告胸12椎體壓縮骨折、高血壓。
建議:患者因外傷致胸12椎體壓縮骨折于2013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我院住院治療,建議臥床休息2個月,家陪一人。
10、行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費票據(jù)一份,用以證明原告在該院住院24天住院費4812.43元。
11、行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費票據(jù)一份,用以證明原告在該院住院10天住院費3849.76元。
12、行唐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檢查治療費票據(jù)十三份,用以證明原告在該院門診檢查治療費1124.8元。
13、河北醫(yī)大三院住院費票據(jù)一份,用以證明原告在該院住院5天住院費39090.37元。
14、河北醫(yī)大三院病歷取證費一份,用以證明原告復印病歷費用15.4元。
15、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用以證明經營者姓名:薛秋坡。
組織形式:家庭經營。
經營場所:行唐縣農貿市場。
經營范圍:干、鮮菜批發(fā)零售。
16、交通費票據(jù)六份,用以證明原告交通費102元。
被告牛某某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辯稱,原告所述事故發(fā)生經過屬實,我的車在二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
被告牛某某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一份,用以證明牛某某駕駛的冀A9712N具有行駛資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一份,用以證明牛某某C1證,具有駕駛資格。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用以證明被告牛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冀A9712N在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3年11月3日零時起至2014年11月2日二十四時止。
4、商業(yè)險保險單一份,用以證明原告被告牛某某駕駛的冀A9712N事故車輛在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yè)險一份,其中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20萬元,不計免陪,保險期間自:2012年11月21日零時起至2013年11月20日二十四時止。
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辯稱,事故車輛冀A9712N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原告的損失。
訴訟費及鑒定費不承擔。
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辯稱,對屬于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扣除交強險應承擔的損失外,我公司同意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不承擔。
經庭審質證,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原告誤工費,因原告已達退休年齡。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6交通費中2014年1月15日的4份票據(jù)不認可。
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4有異議,認為原告病歷顯示有動脈硬化癥及高血壓,該兩病癥不屬于事故引發(fā),醫(yī)療費應扣除該兩項病情花費,我公司3日內提交該部分證據(jù)。
對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jù)無異議。
原告對被告牛某某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作如下確認:
原告提交的證據(jù)4是河北醫(yī)大三院的病歷,該病例系原告在河北醫(yī)大三院復制,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當庭提出3日內提交原告治療動脈硬化及高血壓的證據(jù),而卻未提交,證明認可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本院確認其證明效力。
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6是交通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轉院產生交通費102元,實屬正常,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異議不能成立,本院確認其證明效力。
原告對被告牛某某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本院確認其證明效力。
上述證據(jù)已在法庭出示,并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本院依上述證據(jù)確認以下事實:
2013年12月13日11時,牛某某駕駛冀A9712N小型轎車沿阜上線由西向東行駛到上碑鎮(zhèn)國英藥房處時,與站在路邊的行人高某某相撞,造成高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行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牛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原告高某某受傷后先到行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10天,住院費3849.76元,因傷勢較重,后轉河北醫(yī)大三院住院治療,住院5天,住院費39090.37元,病歷復印費15.4元,后又轉行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24天,住院費4812.43元,門診檢查治療費1124.8元,交通費102元。
原告在河北醫(yī)大三院住院期間一人護理,在行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期間二人護理。
原告受傷后被告牛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9.8元。
被告牛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交強險保險一份,在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商業(yè)險一份,其中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20萬元,不計免陪。
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牛某某駕駛自己所有的在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在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商業(yè)險的車輛與原告高某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該事故經行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牛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某無事故責任。
應當由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各分項限額的部分應當由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賠償。
原告受傷后先后到行唐縣人民醫(yī)院、河北醫(yī)大三院住院治療,原告在河北醫(yī)大三院住院5天,住院費39090.37元,病歷復印費15.4元,護理一人,原告在行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34天,住院費8662.19元,門診檢查治療費1124.8元,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39天)1950元。
因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要求原告出示住院病歷,病歷由醫(yī)院存檔,原告只能到醫(yī)院復印,產生病歷復印費也屬于醫(yī)療費范圍。
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計50842.76元,應當由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剩余40842.76元應當由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賠償。
原告請求誤工費,事故發(fā)生之日原告已年滿71歲,已無勞動能力,故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出院后休養(yǎng)3個月,護理二人,原告在河北醫(yī)大三院住院期間由其丈夫薛秋坡護理,在行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期間由丈夫薛秋坡和其女兒薛振華護理,薛振華系農村居民,薛秋坡系個體經營戶,從事批發(fā)零售業(yè),批發(fā)零售業(yè)年平均工資28490元,原告護理費(28490元/年÷365天×129天+37.16元/天×124天)14676.91元。
交通費102元合計14778.91元,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故14778.91元應當由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
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共計賠償24778.91元。
經本院主持調解,原告與被告牛某某之間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牛某某為原告墊付的1009.8元不再退還,被告牛某某再給付原告原告1200元,訴訟費、保全費由原告負擔。
二保險公司不同意調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高某某人民幣24778.91元。
二、被告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賠償原告高某某40842.76元。
上述款項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87元,減半收取1043.5元,保全費1000元,合計2043.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八份,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牛某某駕駛自己所有的在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在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商業(yè)險的車輛與原告高某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該事故經行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牛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某無事故責任。
應當由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各分項限額的部分應當由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賠償。
原告受傷后先后到行唐縣人民醫(yī)院、河北醫(yī)大三院住院治療,原告在河北醫(yī)大三院住院5天,住院費39090.37元,病歷復印費15.4元,護理一人,原告在行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34天,住院費8662.19元,門診檢查治療費1124.8元,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39天)1950元。
因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要求原告出示住院病歷,病歷由醫(yī)院存檔,原告只能到醫(yī)院復印,產生病歷復印費也屬于醫(yī)療費范圍。
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計50842.76元,應當由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剩余40842.76元應當由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賠償。
原告請求誤工費,事故發(fā)生之日原告已年滿71歲,已無勞動能力,故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出院后休養(yǎng)3個月,護理二人,原告在河北醫(yī)大三院住院期間由其丈夫薛秋坡護理,在行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期間由丈夫薛秋坡和其女兒薛振華護理,薛振華系農村居民,薛秋坡系個體經營戶,從事批發(fā)零售業(yè),批發(fā)零售業(yè)年平均工資28490元,原告護理費(28490元/年÷365天×129天+37.16元/天×124天)14676.91元。
交通費102元合計14778.91元,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故14778.91元應當由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
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共計賠償24778.91元。
經本院主持調解,原告與被告牛某某之間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牛某某為原告墊付的1009.8元不再退還,被告牛某某再給付原告原告1200元,訴訟費、保全費由原告負擔。
二保險公司不同意調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高某某人民幣24778.91元。
二、被告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賠償原告高某某40842.76元。
上述款項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87元,減半收取1043.5元,保全費1000元,合計2043.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安馬群
書記員:趙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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