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王會強(河北凱華律師事務所)
郗某某
胡生朝
胡桂芳
趙大會
孟生文
胡建海
胡永軍
胡明亮
胡海林
胡生朝
杜春江
胡永志
胡桂海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會強,河北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郗某某,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桂芳,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大會,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孟生文,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建海,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永軍,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明亮,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海林,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生朝,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春江,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永志,農民。
郗某某、胡桂芳、趙大會、孟生文、胡建海、胡永軍、胡明亮、胡海林、杜春江、胡永志委托代理人胡生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任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桂海,農民。
上訴人高某某因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任縣人民法院(2012)任民初字第540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會強,被上訴人郗某某、胡桂芳、趙大會、孟生文、胡建海、胡永軍、胡明亮、胡海林、杜春江、胡永志的委托代理人胡生朝,被上訴人胡桂海到庭參加了訴訟。
準許高某某撤回上訴,各方均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90元,由高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楊善敏
審判員:尚好勇
審判員:閆海燕
書記員:楊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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