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望元,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調解,反訴,上訴,申請執(zhí)行,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叢鷹,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調解,反訴,上訴,申請執(zhí)行,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饒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順德區(qū)大良環(huán)市東路祥興苑11-20號。
負責人方行,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培,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
負責人賀學兵,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達,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簽法律文書。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饒某、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財險順德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孝感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望元,被告饒某、中華聯(lián)合財險順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培、平安財險孝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上列被告賠償原告高某某各項損失85246.9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10日,被告饒某駕駛其所有的鄂K×××××號小型轎車(該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順德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平安財險孝感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責險,且投保不計免賠),在孝感市××與××路交匯處,將原告高某某撞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饒某負全部責任。為維護原告高某某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支持上述訴求。
本院認為,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在此事故中,被告饒某負全部責任,故原告高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饒某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鄂K×××××號車投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故原告高某某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順德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原告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8309.63元、后期治療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50元/天×32天)、營養(yǎng)費3000元(50元/天×60天)、殘疾賠償金40576.50元[(2016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51元/年×(20-5)年×10%]、護理費10378.80元[120天×(2016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31138元/年÷365天/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99.40元[(2016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192元/年×5年÷7人×10%]、鑒定費1500元、車損683元、交通費800元、拖停車費100元,原告高某某因受傷給其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本院依據孝感市實際生活水平,酌情認定其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以上共計85246.9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順德公司作為鄂K×××××號車的保險人應先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122000元的范圍內賠償原告高某某的各項損失68837.70元(醫(y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40576.50元、護理費10378.8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99.40元、車損683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拖停車費100元),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部分的損失14909.23元(8524.93元-68837.70元-1500元),因鄂K×××××號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孝感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且投保了不計免賠),故被告平安財險孝感公司應當賠償原告高某某損失14909.23元。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和第三者責任限額范圍的損失即鑒定費1500元,由被告饒某賠償,因其已墊付7504.48元,故原告高某某應返還被告饒某6004.48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賠償原告高某某各項損失共68837.7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高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4909.23元。
三、原告高某某返還被告饒某墊付款6004.48元。
四、駁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50元,由被告饒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5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徐義杰 人民陪審員 劉 晶 人民陪審員 舒艷紅
書記員:樂傳章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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