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會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住棗陽市,系死者檀某之妻,
原告:檀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址同上,系死者檀某之長女,
原告:檀文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務工,漢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檀某之次女,
原告:檀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系死者檀某之三女,
原告:檀庭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檀某之子,
原告:譚耀才,曾用名檀耀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檀某之父,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奇先,湖北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
代表人:趙鋒,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柏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系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法務部工作人員。
被告:程志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建筑從業(yè)者,住棗陽市。
原告高會成、檀某某、檀文文、檀燕、檀庭龍、譚耀才訴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保險棗陽公司)、程志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會成及原告高會成、檀某某、檀文文、檀燕、檀庭龍、譚耀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奇先、被告天安保險棗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柏仁、被告程志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2時36分,檀某駕駛時風牌三輪汽車載乘段修群沿棗陽市平林鎮(zhèn)至宋集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平林鎮(zhèn)平安駕校磚廠門前路段左轉彎時與對向程志華駕駛的鄂F×××××號小轎車相撞,致檀某當場死亡、三輪汽車乘坐人段修群受傷,雙方車輛受損。2016年10月14日,棗陽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棗公司檢法字(2016)872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分析意見:檀某系生前因顱腦損傷而死亡。檀某的近親屬為此支付鑒定費725元。2016年10月26日,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棗公交認字(2016)第161012C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程志華檀某軍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段修群無責任。2015年12月14日,程志華鄂F×××××5號小轎車在天安保險棗陽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12月20日0時起至2016年12月19日24時止,其中交強險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
另查明檀某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工,湖北省××農場××樓村民委員會××組組。2004年2月6日,棗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檀某軍為湖北省農墾企業(yè)職工(農工)身份。自1996年至2015年檀某軍均繳納了農工社會保險費。2014年2月8日檀某軍到深圳市德順居建材有限公司務工,并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建筑業(yè)簡易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月工資3300元檀某軍在深圳市的銀行卡上可證實其收到工資的流水明細。2016年9月30日檀某軍請假20天回家建房。
還查明: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程志華檀某軍的近親屬先行支付了25000元。2016年11月3日檀某軍的近親屬與程志華在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簽訂一份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約定:1、程志華的損失由程志華自己承擔;2、程志華自愿補償檀某軍方10000元檀某軍方已從交警隊領取安葬費25000元,檀某軍方其他賠償經(jīng)起訴賠償后檀某軍方退還15000元);3檀某軍損害賠償通過起訴解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傷者段修群向本院提交書面申明書,內容為:本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支付醫(yī)療費9000余元,申請法院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預留10000元醫(yī)療費,其他損失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內與高會成等按責任比例承擔。本案原告高會成、檀某某、檀文文、檀燕、檀庭龍、譚耀才亦同意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給段修群預留1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高會成、檀某某、檀文文、檀燕、檀庭龍、譚耀才出示的舉證材料、被告程志華出示的舉證材料及本院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程志華駕鄂F×××××5號小轎車檀某軍駕駛時風牌三輪汽車相撞,造檀某軍死亡,程志華檀某軍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正確,本院予以采信。鄂F×××××5號小轎車在天安保險棗陽業(yè)務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且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對于原告方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法損失先由天安保險棗陽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外的損失由天安保險棗陽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向原告方賠償。原告方訴請賠償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應當按照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被告程志華辯稱原告應退還其15000元,有證據(jù)支持,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天安保險棗陽公司辯稱“1、在交強險部分為傷者段修群預留一定的份額;2、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于法無據(jù)、與事實不符的訴訟請求;3、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本院采納其合法部分的辯由。據(jù)此,原告高會成、檀某某、檀文文、檀燕、檀庭龍、譚耀才因此次交通事故檀某軍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經(jīng)本院核定如下:
1、死亡賠償金554014.29元。(1檀某軍系湖北省國營車河農場農工,且其自2014年2月起在深圳市務工,應參照2016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7051元計算死亡賠償金,即27051元/年×20年=541020元。(2)檀某之父譚耀才有7個子女,其現(xiàn)年82歲,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賠償5年,參照2016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18192元計算,18192×5÷7=12994.29元。
2、喪葬費23660元。檀某喪葬費按照2016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016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7320元÷2=23660元。
3、交通費3000元。檀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親屬為處理交通事故支付的交通費,原告舉出交通費票據(jù)有5462.50元、本院根據(jù)檀某死亡發(fā)生交通費用的合理性和客觀性,本院酌定保護3000元。
4、鑒定費725元。該鑒定費屬鑒定機構收取的費用,支付合理,本院予以確認。
5、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檀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本院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權后果、及當?shù)厣钏胶捅桓娴馁r付能力等因素,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本院確定保護15000元。
6、三輪汽車維修費1600元。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方三輪汽車損壞,原告舉出汽車購買發(fā)票及事故發(fā)生后維修汽車支付3100元的相應證據(jù),但其舉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三輪汽車受損支付的維修費用,本院根據(jù)三輪汽車在交通事故受損的情況酌情保護1600元。
7、施救費1030元。本案事故發(fā)生后,造成檀某死亡、車輛訴損壞,原告為此支付的施救費1030元,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1-7項共計599029.29元。
綜上,被告天安保險棗陽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向六原告賠償1116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向六原告賠償243714.65元,天安保險棗陽公司共計向六原告賠償355314.65元。對程志華先行向六原告墊付賠償?shù)?5000元,扣減其自愿補償給六原告的10000元,下余150000元應由六原告返還給程志華。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向高會成、檀某某、檀文文、檀燕、檀庭龍、譚耀才賠償355314.6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高會成、檀某某、檀文文、檀燕、檀庭龍、譚耀才在獲得保險公司賠償款后返還程志華15000元。
三、駁回高會成、檀某某、檀文文、檀燕、檀庭龍、譚耀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25元,減半收取1062.50元,由程志華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市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56。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 磊
書記員:朱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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