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健,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華,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縣。
被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縣。
二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藍荔,蠡縣天平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振鵬,蠡縣天平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原告馬龍某與被告孫某某、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龍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華、張曉健,被告孫某某、被告代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藍荔、史振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馬龍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銀行同期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被告孫某某多次向原告借款,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間,被告孫某某共向原告借款13萬元,并有證人作證。之后被告孫某某給付了3萬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10萬元。第一被告孫某某與第二被告代某某系夫妻關系,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上述債務。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故無奈之下訴至貴法院,望判若所請。
孫某某辯稱,和馬龍某之間沒有借貸關系發(fā)生,也不存在借款的事實。
代某某辯稱,和馬龍某沒有經(jīng)濟上的往來,代某某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017年9月10日電話錄音,用以證明被告孫某某借款,尚欠原告100000元;2、原告申請證人馬某出庭作證。馬某稱見過一次孫某某借馬龍某的錢,具體多少不清楚。后來聽說孫某某借馬龍某130000元。被告對證據(jù)1、2均不認可,認為證據(jù)1錄音前半段和原告的陳述不相符,有大段的空白靜音,關鍵段落被刪掉。且從錄音中不能證明有借款事實的發(fā)生。被告認為證據(jù)2中證言與原告訴狀及庭前提交的證言相互矛盾不能達到證明的目的。
被告孫某某申請證人孫某、李某出庭作證。孫某稱2017年5、6月份到獻縣找孫某某,看見孫某某在馬本齋紀念館對面玩北京賽車的賭博游戲,馬龍某說讓孫某某接著玩,輸了錢他兜著。李某稱2017年5、6月份和孫某一起去獻縣找孫某某,在馬本齋紀念館對面看見孫某某玩北京賽車的賭博游戲。原告對二證人證言不認可,認為所涉?zhèn)鶆帐琴€債沒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本案中原告馬龍某主張原、被告雙方為民間借貸關系,稱2017年被告孫某某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計130000元,但被告不認可。原告馬龍某提交了電話錄音、申請馬某出庭作證。原告提交的電話錄音只能證明被告欠原告款100000元,并不能證明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證人馬某出庭作證稱:2017年夏天,具體時間不知道??匆娺^馬龍某借給孫某某錢,借了多少不清楚,借款130000元是跟隨原告馬龍某的兒子要賬時得知的。但在馬某證人證言的書面材料中提到“孫某某向馬龍某共借13萬整,當時我在場”,前后矛盾。故對馬某的證人證言本院不予采納。原告對借款130000元的款項交付時間、經(jīng)過亦不能詳細陳述。本案原告起訴主張雙方為民間借貸關系,但被告不認可,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亦不能證實原、被告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原告馬龍某的舉證證明責任尚未完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惫试骜R龍某主張被告孫某某、代某某給付借款100000元及并按銀行同期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止的證據(jù)不充分,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馬龍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馬龍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維舟
書記員: 龐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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