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楊彥峰,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
被告師廣義,女。
被告柴某某,男。
被告于某某,男。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馬某某、師廣義、馬某某、柴某某、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柴某某、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馬某某、師廣義、馬某某經(jīng)公告?zhèn)鲉疚吹酵?。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馬某某與師廣義系夫妻關系,馬某某與馬某某是父子關系,2014年3月22日原告與被告馬某某、師廣義簽訂借款協(xié)議,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萬元,月利率2.3%,期限4個月。被告馬某某、柴某某、于某某為被告提供保證。被告馬某某、師廣義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本息,二被告于2014年底下落不明。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馬某某、師廣義歸還借款及利息,要求被告馬某某、柴某某、于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馬某某、師廣義的借款事實存在,被告馬某某、柴某某、于某某為借款提供擔保,原、被告各方均應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馬某某、師廣義歸還借款及利息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但雙方約定利息高于法定利息,應按月利率2%計算。原告不能提供在借款保證期內向擔保人柴某某、于某某主張還款權利的證據(jù),二被被告也否認原告在保證期內向其要款的事實,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柴某某、于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馬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某某、師廣義給付原告馬某某借款15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3月22日至生效判決指定還款之日按月利率2%計算。(判決生效后3日內履行)
二、被告馬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4630元由被告馬某某、師廣義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 霞 審 判 員 董 江 代理審判員 張英峰
書記員:王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