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鶴峰縣德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鶴峰縣景發(fā)客運站4樓。
法定代表人鐘紅亮,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譚征,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鐘宜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遠國。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向繼平,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張某學,建筑工程師。
上訴人湖北鶴峰縣德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馬遠國、原審被告張某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鶴峰縣人民法院(2014)鄂鶴峰民初字第004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朱華忠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崔華、楊芳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馬遠國一審中訴稱:2013年2月19日,德順公司恩來高速勞務分包項目負責人張某學代表其公司與馬遠國簽訂了恩來高速勞務分包項目的收尾工程施工合同。原合同圖紙剩余方量見測量組摸底圖紙,新增方量見測量組圖紙。簽訂合同后因中鐵二局項目部施工原因拖延了4個月才正式開工。開工后馬遠國組織了施工,于2013年8月6日完工,后與項目部負責人張某學按合同約定進行了結算,應付工程款1265556.08元,其中,中鐵二局扣除部分油料和爆破三材款約102000元,同年8月底因農(nóng)民工子女上學問題,中鐵二局支付馬遠國20萬元,扣除以上項目后,德順公司還應支付馬遠國勞務工資及費用963556.08元,馬遠國多次向德順公司催討,德順公司以馬遠國與德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為由不予理睬。為維護馬遠國的合法權益,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德順公司支付馬遠國勞務工資及費用963556.08元,并按0.9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德順公司在一審中辯稱:德順公司未與馬遠國簽訂《工程轉包合同書》,張某學與馬遠國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書》與德順公司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由張某學承擔法律責任。馬遠國起訴德順公司主體不適格,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馬遠國對德順公司的起訴。
張某學在一審中辯稱:張某學是德順公司在湖北恩來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勞務分包工程項目負責人,張某學與馬遠國簽訂恩來高速分包項目收尾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據(jù)實為馬遠國支付勞務工資及費用。因德順公司與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還沒有辦理該工程的結算,馬遠國主張勞務工資及費用按0.96%的年利率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不予支持。
原審查明:張某學、鐘宜德、劉守國三人合伙以湖北鶴峰縣德順建筑有限公司的名義,張某學作為授權現(xiàn)場管理代表與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4日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承包湖北恩施到來鳳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路基土石方工程。2012年3月14日德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鐘宜德對該工程的具體五項工作,向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發(fā)出法人授權委托書,授權張某學完成,主要內(nèi)容為:1、簽訂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TJ-04路基清淤回填、土石方挖填及路基附屬工程合同;2、擔任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TJ-04路基清淤回填、土石方挖填及路基附屬工程項目現(xiàn)場負責人;3、負責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TJ-04路基清淤回填、土石方挖填及路基附屬工程項目的計量計價確認、收取資金、竣工計算等事宜;4、負責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TJ-04路基清淤回填、土石方挖填及路基附屬工程的材料領用結算事宜;5、其他事項:辦理各項具體事務。委托時間:至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TJ-04路基清淤回填、土石方挖填及路基附屬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完成為止。施工過程中一直由張某學負責具體工作,該工程到2013年1月18日經(jīng)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經(jīng)理部總工程師、項目書記、項目經(jīng)理及德順公司授權的現(xiàn)場管理代表張某學簽字確認工程收方總工程量為362796.9立方米,總工程價款為5227757元,德順公司給中鐵二局出具了驗工計價報表,經(jīng)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經(jīng)理部簽章確認,工程已基本完工。2013年1月23日,三合伙人(張某學、鐘宜德、劉守國)簽訂了《作業(yè)組協(xié)議》約定,不論三人中誰繼續(xù)完成剩余工程,剩余工程預留工程款10000元,剩余工程未經(jīng)過實際測量,而預留工程款10000元,實際作為收尾工程施工中的招待費。2013年2月18日,張某學對剩余工程(收尾工程)在未經(jīng)合伙人劉守國、鐘宜德知曉時與馬遠國簽訂了《工程轉包合同書》,主要內(nèi)容為:一、甲方(德順公司項目負責人張某學)將該項目的收尾工程轉包給乙方(馬遠國施工隊),工程內(nèi)容,開挖、修邊坡、運輸、爆破及此工程以前沒有開挖到位的所有部位。二、開挖方量以中鐵二局恩來高速項目部測量組實地測量為準。三、工程單價16元/立方米,包括進出廠安全管理等所有費用。四、質量按中鐵二局項目部的要求為準。五、安全費用和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六、結算方式:工程完工后15個工作日結清。七、開工時間為2013年2月底,如沒有按期開工甲方給乙方每月付管理人員工資2萬元,乙方必須在3個月內(nèi)完工。2013年6月10日,張某學、馬遠國聘請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部測量員代明勇自行對德順公司在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未完工程(收尾工程)進行測量,并出具路基橫斷面設計圖,標注:剩余方量合計41250.042立方米、變更后增加27572.45立方米,該圖未經(jīng)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部簽章確認。在施工過程中,2013年8月26日鐘宜德以德順公司的名義向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部發(fā)出工作函,終止德順公司給張某學在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授權。8月底馬遠國為討要工程款,與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部發(fā)生糾紛,該項目部召集鐘宜德、張某學、劉守國到場進行調(diào)解,由德順公司預借馬遠國工程款20萬元,中鐵二局項目部支付馬遠國“三材”及油料款117343元。2013年9月2日張某學給馬遠國出具恩來高速張某學作業(yè)組2013年后期收尾工程結算:一、土石方挖運總量78811.3立方米,單價16元/立方米,合計人民幣1260986.08元;二、項目部租挖機租金3920元,推土機租金450元,項目部鋪路轉運石頭300元,合計:4670元。注:工程總價款為1265556.08元。2014年7月3日馬遠國訴至原審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德順公司支付其勞務工資及費用963556.08元,并按0.9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原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一、對馬遠國與張某學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書》性質的認定及處理。二、馬遠國在中鐵二局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收尾工程(剩余方量、變更后增加方量)的認定。對上述爭議焦點分別評判如下:
一、對馬遠國與張某學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書》性質的認定及處理。經(jīng)查,張某學是德順公司在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施到來鳳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的現(xiàn)場管理代表。在施工中對德順公司所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馬遠國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規(guī)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規(guī)定,確認馬遠國與張某學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書》無效。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馬遠國主張德順公司、張某學支付工程款,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馬遠國的訴求應予支持,從德順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向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發(fā)出的法人授權委托書來看,給張某學在中鐵二局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的五項授權明確,未授權張某學對德順公司承包的恩來恩黔高速公路有權轉包或分包,結合2013年1月23日鐘宜德、張某學、劉守國簽訂的《作業(yè)組協(xié)議》可以說明,2013年2月18日張某學與馬遠國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書》,張某學的該民事行為未經(jīng)德順公司的法人授權,應為無權代理。馬遠國組織工人、機械在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施工,中鐵二局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經(jīng)理部、德順公司均未提出異議。且在馬遠國與德順公司為工程款支付發(fā)生糾紛后,經(jīng)中鐵二局召集雙方調(diào)解,德順公司還支付了馬遠國部分工程款,據(jù)此,應認定德順公司對張某學與馬遠國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書》進行了追認,無權代理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后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工程完工后,張某學與馬遠國辦理了工程結算,其行為應視為德順公司的職務行為。德順公司2013年8月26日向中鐵二局恩來恩黔高速路第四標段項目部發(fā)出終止給張某學法人授權的工作函,因未告知張某學、馬遠國。故不影響張某學代表德順公司與馬遠國辦理的工程款結算手續(xù)的效力,張某學與馬遠國辦理的工程結算手續(xù)對德順公司具有約束力。
二、對馬遠國在中鐵二局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收尾工程(剩余方量、變更后增加方量)的認定。從德順公司提交的2013年1月23日鐘宜德、劉守國、張某學簽訂的《作業(yè)組協(xié)議》來看,原審庭審中三人均認可存在收尾工程,《作業(yè)組協(xié)議》實際是對收尾工程招待費的約定,收尾工程未經(jīng)測量。馬遠國在收尾工程施工中,由張某學聘請中鐵二局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技術員代明勇負責技術測量并出具的路基橫斷面設計圖(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四),該設計圖雖未經(jīng)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經(jīng)理部加蓋公章確認,但已經(jīng)張某學和馬遠國共同確認,是計算馬遠國施工量的依據(jù)。在本案審理中,德順公司就中鐵二局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技術員代明勇的測量數(shù)據(jù)提出了異議,認為其測量數(shù)據(jù)不實,但未提出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對德順公司的此項抗辯理由不予采納。馬遠國實際已實施完成的工程是經(jīng)過測算,且已經(jīng)辦理了工程結算,德順公司對于下欠的工程款負有支付義務。
綜上,馬遠國與張某學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書》應視為與德順公司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書》,該《工程轉包合同書》雖然無效,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德順公司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馬遠國的工程價款,張某學不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德順公司支付馬遠國的工程價款應減去德順公司已支付給馬遠國的工程款200000元和三材及油料款117343元,即應支付馬遠國工程款948213元。馬遠國主張按0.9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請,因雙方當事人對利息沒有約定,在德順公司與馬遠國辦理工程結算后較長時間內(nèi)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情況下,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規(guī)定。故該工程款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二百六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湖北鶴峰縣德順建筑有限公司支付馬遠國工程款948213元;同時支付自2013年9月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二、駁回馬遠國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435.56元,減半收取6717.78元,由德順公司負擔。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張某學與馬遠國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書》的性質和效力問題。二、馬遠國要求依據(jù)《恩來高速張某學作業(yè)組2013年后期收尾工程結算單》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是否成立。綜合德順公司的上訴理由、馬遠國的答辯意見以及張某學的陳述意見,本院依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作如下評判:
一、張某學與馬遠國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書》的性質和效力問題。德順公司承接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來高速第四合同段路基土石方工程后,授權張某學為該工程項目現(xiàn)場負責人,對該工程進行全面管理,具體包括簽訂工程合同、工程量的計量計價、竣工結算、工程項目的材料領用結算以及其他各項事務。在張某學組織施工管理的過程中,其以德順公司恩來高速第四合同段勞務分包工程項目負責人的身份與馬遠國簽訂《工程轉包合同書》,基于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與德順公司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以及德順公司對張某學的授權委托和張某學對該工程實際具體負責施工管理的事實,馬遠國有理由相信張某學是代表德順公司與其簽訂《工程轉包合同書》,且在馬遠國與德順公司就工程款的支付發(fā)生糾紛后,經(jīng)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主持協(xié)調(diào),德順公司支付了馬遠國部分工程款,德順公司也以其行為表明對《工程轉包合同書》予以追認。故應當認定張某學簽訂《工程轉包合同書》是代表德順公司履行職務的行為,《工程轉包合同書》對德順公司與馬遠國具有法律約束力?!豆こ剔D包合同書》的實質是德順公司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收尾工程再次分包給馬遠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違法分包的強制性規(guī)定,同時馬遠國也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工程轉包合同書》無效。
二、馬遠國要求依據(jù)《恩來高速張某學作業(yè)組2013年后期收尾工程結算單》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是否成立。雖然張某學與馬遠國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書》無效,因馬遠國對該工程實際進行了施工建設,經(jīng)驗收合格已投入使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德順公司應當支付馬遠國相應的工程價款。對于工程價款的支付問題,馬遠國與張某學辦理了工程結算,張某學給馬遠國出具了《恩來高速張某學作業(yè)組2013年后期收尾工程結算單》,該結算單雖然德順公司沒有加蓋公章,但從德順公司給張某學就涉案工程出具的授權委托來看,張某學對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代表德順公司履行職務的行為,故該結算對德順公司發(fā)生法律效力。對于該結算單的真實性問題,雖然《工程轉包合同書》約定“開挖方量以中鐵二局恩來高速項目部測量組實地測量為準”,而馬遠國施工完成工程量實際是由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部測量員代明勇進行測繪計算而得,但代明勇是受馬遠國與張某學共同委托,說明馬遠國與張某學就工程量的計算已經(jīng)協(xié)商變更由第三方代明勇進行測量確定,而張某學對該數(shù)量也予以認可。德順公司認為該數(shù)據(jù)不真實,系馬遠國與張某學惡意串通出具的虛假數(shù)據(jù),但張某學、鐘宜德、劉守國三合伙人于2013年1月23日簽訂的《作業(yè)組協(xié)議》表明涉案工程存在剩余工程量,而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與德順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形成的《工程收方簽認單》,只是雙方對此前的工程量及價款的驗工計價,德順公司與中鐵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并未辦理最終的決算,不能以此證明2013年1月18日之后涉案工程沒有剩余工程量發(fā)生。德順公司也未提交其他充分證據(jù)證實張某學與馬遠國惡意串通虛報工程量,故德順公司辯稱該結算單不真實的理由不能成立,該結算單應當作為德順公司與馬遠國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jù)。故原審據(jù)此判令德順公司支付馬遠國剩余工程價款及利息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恰當,上訴人德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435元,由湖北鶴峰縣德順建筑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華忠 審判員 崔 華 審判員 楊 芳
書記員:何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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