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經常居住地金談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杰,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縣。
被告:河北昌泰紙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縣楊家套鄉(xiāng)李官屯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被告:彭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
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中澤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山西路983號。
法定代表人:王杏惠。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營,河北世紀鴻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河北昌泰紙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泰公司)、彭某某、河北融投擔保集團中澤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澤擔保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杰,被告中澤擔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昌泰公司、彭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馬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萬元,并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給付原告自2015年3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違約金(以1000萬元為基數按月2%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26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一因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六個月,利息為月息1.8%,逾期的按日萬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保函》,為原告對被告一的全部債權(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被告三因此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其為原告的1000萬元借款本金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一出借了1000萬元,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一僅支付了原告借款期間的利息,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至今未付。
被告中澤擔保公司辯稱:1.對本筆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認可,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2.對借款人的還款情況不能完全掌握,請法庭依法查明,鑒于《保證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約定出借方的借款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否則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于借款人是否收到借款項下利息之外,還收到了變相利息,我方不掌握,請法庭查明并依據《保證合同》作出處理;3.鑒于我方最多應對借款本金100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利息、違約金等與我方無關,因此我方至多應承擔的訴訟費應為本金1000萬元對應的部分,而不是總標的1480萬元對應的部分;4.如果合議庭認為應由我方承擔保證責任,屆時請依法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我方代償后對借款人享有追償權以減少不必要的訴累。
被告昌泰公司、彭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2014年9月24日,原告與被告昌泰公司簽訂編號為20140924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昌泰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借款資金劃轉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實際借款期限以銀行轉賬票據日期為準。原告指定轉款賬戶為本人名下銀行卡(賬戶:62×××11、開戶行:中國銀行石家莊裕東支行),被告昌泰公司收款賬戶為13×××57,開戶行為建設銀行玉田支行。借款利率為月息1.8%,還款及付息方式為按月收息,利隨本清。違約責任:乙方未依照本合同規(guī)定支付本息的,應按照逾期余額的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2014年9月26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中澤擔保公司簽訂編號為RTDB【2014】中澤BH(054)號《保證合同》,鑒于債務人昌泰公司與乙方于2014年9月24日簽訂的編號(20140924)的《借款合同》;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合同項下的本金壹仟萬元整。借款利率1.8%月;借款期限:陸個月,即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主債權本金。保證期間: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主債權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乙方該筆債權本金的借款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本約定為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乙方違反該約定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3.2014年9月24日,被告彭某某向原告出具的《保函》,載明:“鑒于河北昌泰紙業(yè)有限公司向馬某某申請壹仟萬元借款,為了保證馬某某的權益,彭某某身份證號,自愿以所有的全部財產向馬某某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借款合同(編號:20140924)項下的1000萬元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審計費、評估費)及其他全部損失。保證期間:借款合同屆滿之日起兩年。如本人未按前述約定履行無限連帶保證責任,由此而造成債權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人承擔?!?.2014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昌泰公司賬戶13×××57匯入人民幣壹仟萬元整。5.2016年6月30日,被告中澤擔保公司向原告出具編號為2016733的《告知函》,證明繼續(xù)對編號為RTDB【2014】中澤BH(054)號《保證合同》繼續(xù)承承擔保證責任。6.2016年7月1日,被告昌泰公司出具《承諾函》,證明因未履行還款義務,繼續(xù)對編號為20140924的《借款合同》中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昌泰公司出具《催款通知書》。
本院認為,被告昌泰公司、彭某某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根據原告的當庭舉證及陳述,能夠認定被告昌泰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彭某某、中澤擔保公司對該筆借款本金擔保的事實。原告依約向被告昌泰公司履行了壹仟萬元的出借義務,被告昌泰公司應按時向原告進行還款。被告彭某某對該筆借款承擔無限連帶保證,保證范圍為1000萬元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被告中澤擔保公司依合同約定,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1000萬元。故,對原告要求三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借款合同》對利息及違約金均作了約定,原告主張按總和年息24%計算利息及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二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昌泰紙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萬,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彭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中澤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本金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600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閆振洲
人民陪審員 呂霞
人民陪審員 馬麗萍
書記員: 王春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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