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丁玉華,河北甲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妹,河北甲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聶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被告:方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邢臺市任縣。
原告馬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歸還所欠原告本金250000元及截止2018年1月8日的利息1576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自2018年1月8日起繼續(xù)支付約定的利息,直至本金付清止。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均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聶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及2014年5月7日兩次向原告借款共計30萬元,并約定月息2%,三月一結息。被告對以上借款利息付至2015年6月10日,并償還本金50000元。后原告因家中用錢,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用各種理由推托至今未還。另因被告聶某某與被告方某某系夫妻關系,依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其配偶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F(xiàn)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已開始有轉移財產(chǎn)的行為,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被告聶某某口頭辯稱,本案借款事實是我?guī)臀腋缏檱娝?,用于聶國軍所?jīng)營的工廠周轉資金,我并未實際使用該筆借款,也未用于我的家庭日常生活,且被告方某某對本案借款并不知情。我哥曾支付過原告利息,當時是通過我賬戶轉賬給原告的,具體利息數(shù)額我記不清了。借款本金5萬元是通過我轉賬給邵偉強。其中有一張借條是我所打,另外一張借條20萬元是我哥聶國軍所打。本案所有借款都是我哥聶國軍所用,對此,原告馬某某也知曉。其中有一張有我哥及我署名的借條,是年前原告找到我后加的。本案借款是我哥聶國軍所借所用,但如果我哥實在還不了,我可以代替他償還。我哥聶國軍也應當列作本案被告,我只不過是中介作用。我作為中介也的確給朋友馬某某造成了不良后果,對原告我表示歉意。被告方某某口頭辯稱,我不應償還本案借款。我對本案借款不知情,接到法院通知后我才知道本案借款的實際情況,本案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綜合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及庭審查明的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4月9日,被告聶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馬某某現(xiàn)金拾萬元,月息2%,三月一結息?!蓖?,原告向被告聶某某賬戶轉賬100,000元。上述借條的左下方載明“于2015年10月28日還本金伍萬元,結息到2015年6月10日”。2014年5月7日,聶國軍、被告聶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馬某某現(xiàn)金貳拾萬整,月息2分”。同日,原告向被告聶某某賬戶內(nèi)匯款200,000元。被告聶某某與被告方某某于2010年3月3日登記結婚,于2017年4月26日辦理離婚登記;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協(xié)議約定將夫妻共有財產(chǎn)任縣舒雅名苑3號樓4單元102房、車牌號為冀E×××××的奇瑞旗云汽車歸被告方某某所有。任縣舒雅名苑小區(qū)3號樓4單元102房產(chǎn)的房屋貸款明細顯示該房屋按揭貸款均是由被告聶某某償還的,2017年4月27日,被告聶某某一次性將剩余房貸20984.97元償還完畢。2017年5月2日,被告聶某某將任縣舒雅名苑小區(qū)3號樓4單元102房產(chǎn)變更至被告方某某名下。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聶某某、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玉華、被告聶某某、被告方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關于原告主張的2014年5月7日的借款200,000元,因原告提交的借條上載明借款合同的相對雙方為原告馬某某及聶國軍、被告聶某某,且被告聶某某對該筆借款也不予認可,現(xiàn)原告只向被告聶某某主張權利,卻未向聶國軍主張權利,故對于該筆借款本院依法不予處理,原告可另行主張。被告聶某某尚欠原告馬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的事實,有被告聶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及銀行轉賬記錄等為證,被告聶某某依法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因原、被告之間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2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被告聶某某應按月息2分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50,000元為借款本金,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本案借款發(fā)生于被告聶某某與被告方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房屋按揭貸款均是由被告聶某某償還,被告聶某某離婚時無償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分歸被告方某某所有,在辦理完離婚登記后又一次性償還完房屋按揭貸款,故被告方某某依法應對以上的50,000元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聶某某、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馬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二、駁回原告馬某某要求被告聶某某、方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應利息的起訴。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25元,減半收取計913元,保全費2,020元,由被告聶某某、方某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婧
書記員:張為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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