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魏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改平,系原告妻子。被告:張現(xiàn)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魏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振林,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全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魏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健飛,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馬某某與張現(xiàn)豐、李全清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馬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馬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75元,減半收取計37元,由馬某某負擔。
書記員:張 璐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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