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紅,河北世紀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自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州市。
被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州市。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李自強、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自強、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李自強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26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被告趙某某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6年2月2日、2016年4月18日、2016年12月29日被告李自強陸續(xù)找到原告借款58500元、32500元、35000元,共計126000元,約定月息2分(詳見借據及借款合同),被告借款后一直沒有還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脫不還,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李自強未答辯。
被告趙某某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被告李自強經王某介紹認識原告馬某某后,于2016年2月2日、2016年4月18日、2016年12月29日向原告馬某某借款,分別為58500元、32500元、35000元,共計126000元,借款期限分別為20個月、7日、3個月,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被告李自強出具的借據及借款合同共3份證據為證。證人王某當庭證言證明借款交付方式為現(xiàn)金交付、借款用途是被告李自強用于給工人發(fā)放工資的事實。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直接向被告李自強、通過王忠向被告李自強來催要借款,被告李自強推脫不還,后與被告李自強無法取得聯(lián)系,故導致訴訟。
庭審時,原告提交了二被告的結婚登記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二被告是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李自強之間的借貸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借據和借款合同予以證明,且由證人王某的當庭證言證實其借款的交付過程,同時雙方借款行為及約定的利息,不違反民間借貸的法律規(guī)定,故此原告與被告李自強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李自強逾期不償還借款及利息,實屬違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李自強償還借款及按約定支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應當依照借款之日開始計算至清償借款本息為止。原告主張被告趙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請求,因原告提交的借款憑據僅有借款人李自強的簽字,借款用途是用于發(fā)放工人工資,且無被告趙某某的追認證據,故此,原告此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自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原告馬某某借款12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依據三次借款的數(shù)額及日期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0元,由被告李自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朝輝
人民陪審員 盧芳芳
人民陪審員 邢軍帥
書記員: 申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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