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薛銀
任某某
蔚縣欣昌煤炭運銷有限公司
任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趙錫中
殷靜
原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委托代理人薛銀,易縣薛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
被告蔚縣欣昌煤炭運銷有限公司,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以下簡稱欣昌煤炭公司)。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大同市南郊區(qū)。(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大同中支)。
負責人郭俊旗,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錫中,河北亞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殷靜,單位同上,實習律師。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任某某、欣昌煤炭公司、任某某、太平洋財險大同中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銀、被告任某某、被告太平洋財險大同中支的委托代理人趙錫中和殷靜到庭參加了訴訟。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欣昌煤炭公司因本院無法向其送達相關應訴手續(xù)及開庭傳票,原告庭審中申請撤回對該被告的起訴,本院依法裁定,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對被告欣昌煤炭公司的起訴。
被告任某某辯稱,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太平洋財險大同中支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相應保險,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合理合法進行賠償。原告要求的各項損失應提供相關證據(jù)。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本院認為,易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易公交認字(2015)第151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系合法有效證據(jù),本院依法應予認定。被告任某某應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其事發(fā)時正在從事雇傭活動,且其駕駛的事故車輛投保相應保險,則被告太平洋財險大同中支應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相應經(jīng)濟損失,如仍有不足部分,再由作為雇主的被告任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任某某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待被告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付清后,原告馬某某應返還被告任某某墊付的治療費15531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中相關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shù)據(jù)》中相應標準,原告馬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認定情況如下:1、醫(yī)療費11121.1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21天=1050元,3、護理費認定為113元/天21天=2373元,4、誤工費認定為100元/天108天=10800元,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計108天,5、殘疾賠償金認定為10186元/年20年10%=20372元,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的標準計算,6、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支持2000元,7、司法鑒定費800元,8、交通費酌定支持400元。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因理據(jù)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其總損失認定為48916.15元。被告太平洋財險大同中支應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48116.15元。被告任某某應賠償原告司法鑒定費800元。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肆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壹角伍分(¥:48116.1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任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馬某某司法鑒定費捌佰元整(¥:800.00),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任某某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四、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的賠償款付清后,由原告馬某某返還被告任某某墊付的治療費用15531.00元整;
四、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50元,由被告任某某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易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易公交認字(2015)第151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系合法有效證據(jù),本院依法應予認定。被告任某某應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其事發(fā)時正在從事雇傭活動,且其駕駛的事故車輛投保相應保險,則被告太平洋財險大同中支應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相應經(jīng)濟損失,如仍有不足部分,再由作為雇主的被告任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任某某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待被告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付清后,原告馬某某應返還被告任某某墊付的治療費15531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中相關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shù)據(jù)》中相應標準,原告馬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認定情況如下:1、醫(yī)療費11121.1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21天=1050元,3、護理費認定為113元/天21天=2373元,4、誤工費認定為100元/天108天=10800元,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計108天,5、殘疾賠償金認定為10186元/年20年10%=20372元,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的標準計算,6、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支持2000元,7、司法鑒定費800元,8、交通費酌定支持400元。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因理據(jù)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其總損失認定為48916.15元。被告太平洋財險大同中支應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48116.15元。被告任某某應賠償原告司法鑒定費800元。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肆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壹角伍分(¥:48116.1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任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馬某某司法鑒定費捌佰元整(¥:800.00),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任某某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四、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的賠償款付清后,由原告馬某某返還被告任某某墊付的治療費用15531.00元整;
四、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50元,由被告任某某負擔1000元。
審判長:高文章
審判員:李文帥
書記員:寧鴻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