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玉山
季寶松(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
王金雙(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張某某
吳艷芹(河北遷安夏官營為民法律服務所)
原告:馬玉山,農(nóng)民。
原告:劉某某,農(nóng)民。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寶松,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雙,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張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吳艷芹,遷安市夏官營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玉山、劉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馬玉山、劉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玉山、劉某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前款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玉山、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馬玉山、劉某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前款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玉山、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佳
書記員:王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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