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馬玉某(李云鶴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俠,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延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個體,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鄒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二審上訴人馬玉某與二審被上訴人王延平、鄒魁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原審原告李云鶴在收到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書并提出上訴后,于2016年11月8日因病去世,故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未能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黑06民終1480號民事裁定書,按李云鶴撤回上訴處理。李云鶴母親馬玉某表示繼續(xù)參加訴訟,父親李育舒、女兒李佳陸自愿放棄參加訴訟。本院作出的(2017)黑06民終1480號民事裁定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經(jīng)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裁定書確有錯誤,應(yīng)予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由艷
審判員 崔明威
審判員 陳世余
書記員: 傅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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