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現住雙橋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牛亮,河北德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薊縣。現住承德市雙橋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立剛,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譚鳳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凌源市。原審被告:王繼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區(qū)。兩原審被告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東興,河北尚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馬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及原審被告譚鳳蓮、王繼慶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撤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馬某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被上訴人所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第二百九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是指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的規(guī)定,只有在該判決內容錯誤,損害了被上訴人的實體權利時,才應受理并撤銷,即在撤銷之訴中,法院應就實體權利進行審理,而并非審理程序問題。本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并未出示任何證據證實上訴人系與原審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利益。而被上訴人確出示了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了上訴人的主張,被撤銷的判決據此支持了上訴人的主張,確認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該判決是合法有效的,不應撤銷。二、就所涉房產的權屬問題是清楚的、真實的,上訴人擁有該房產50%的產權。1、雙橋××××底商確系答辯人與王繼慶、譚鳳蓮共同出資購買,屬于共用財產,其中答辯人占50%份額。2011年12月l5日承德市牛圈子溝供銷社委托河北嘉盛拍賣有限公司拍賣位于雙橋××××底商(建筑面積781.44平米,土地使用權面積598.75平米)樓房,經原告與被告協商,原告與而被告各出資50%,以被告譚鳳蓮的名義購買該房。2011年12月30日被告譚鳳蓮以8600000元的價格拍得該房。原告如約支付了50%購房款即4800000元,并按50%的比例另行出資近1000000元,用于繳納各種稅費以及房屋裝修。2013年12月12日原告與被告王繼慶補簽了《合伙購房協議》。至此,該合伙買房行為履行完畢,答辯人與王繼慶、譚鳳蓮各占該房50%產權。之后,在房屋對外出租經營過程中,每一年度,答辯人都要按占有房屋產權比例收取房屋經營租金所得的50%。2、答辯人沒有虛假訴訟的行為,答辯人通過訴訟確認其對房屋的份額恰恰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答辯人在得知該房被查封后,經過咨詢了解到自己的合法財產可能因為王繼慶、譚風蓮與他人的債務糾紛而受到損害,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屬于依法維權,不存在虛假訴訟一說。3、雙橋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4713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雙橋區(qū)人民法院在受理答辯人的起訴后,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審理過程中,答辯人出示了雙方于2013年12月12日簽訂的《合伙購房協議》(如被答辯人對此協議存有疑問,可以申請有關鑒定部門對該協議簽訂的時間以及其真實性進行鑒定)以及答辯人支付購房款的打款記錄,經庭審質證,該組證據是真實有效的,足可證實,在被答辯人的債權未形成之前,答辯人的買房行為就已履行完畢,份額就己確定。綜上,雙橋區(qū)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冀0802民初4713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與王繼慶、譚鳳蓮合伙購房行為是真實的。被答辯人所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同時也會造成當事人的訴累。王某辯稱:一、上訴人提起確權之訴之前涉案標的已經處于查封狀態(tài)。依據最高院法律規(guī)定,在此種情形下法院不應對已經查封的涉案標的進行確權,作出確權判決。雙橋區(qū)人民法院再對上訴人所訴的確權之訴案件中并未注意到涉案標的權屬狀態(tài),作出的確權判決是違反法定程序的。二、一審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依法予以駁回。譚鳳蓮、王繼慶:同意上訴人的意見。王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4713號民事判決;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和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2017年11月27日一審法院受理了馬某訴譚鳳蓮、王繼慶共有權確認糾紛一案,該案經審理,一審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冀0802民初4713號民事判決,確認位于雙橋區(qū)××底××為××與××、王繼慶共同共有(其中馬某占50%份額,譚鳳蓮、王繼慶占50%份額)。該案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王某與譚鳳蓮、王繼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7年11月16日王某向一審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一審法院于當日將譚鳳蓮名下的位于雙橋××××底商予以查封,后王某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經一、二審審理,該案現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一審法院認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訴訟當事人為了自己將來的生效判決權益得以實現而采取的一項保障措施。人民法院對某項財產一旦進行了查封、扣押、凍結,就意味著該財產已處于非正常狀態(tài),在這種情況下,就該財產的爭議,應當通過特殊程序處理,即案外人只能通過提出異議和異議之訴的途徑救濟,以防止案外人和被執(zhí)行人利用生效法律文書對抗執(zhí)行法院的執(zhí)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26條規(guī)定:“審理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fā)現已被執(zhí)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zhí)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zhí)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后確權的,應當撤銷確權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被查封在先,馬某與譚鳳蓮、王繼慶之間的確權訴訟在后,即案涉房屋是在被查封后進行的確權,故根據上述司法解釋,馬某與譚鳳蓮、王繼慶就案涉房屋共有權確認的判決應被撤銷。被告馬某稱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是執(zhí)行階段的查封,在執(zhí)行階段案外人可以通過執(zhí)行異議、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程序進行權利救濟,在訴前、訴訟中的保全階段并沒有該項權利;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僅對利害關系人就保全或先予執(zhí)行裁定賦予了復議權利,但民訴法解釋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實施,2016年12月1日最高院頒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又賦予了案外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實體權利提出的異議按照執(zhí)行異議、執(zhí)行異議之訴處理的救濟途徑,按照該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本規(guī)定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的規(guī)定,馬某于2017年11月知曉案涉房屋被保全查封后,有權提起執(zhí)行異議、執(zhí)行異議之訴,確權之訴并非其唯一救濟途徑。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本院(2017)冀0802民初4713號民事判決。一審案件受理費22,800.00元,由被告馬某、譚鳳蓮、王繼慶負擔。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證據一、馬某及其妻子銀行賬戶支付明細。證實二人分別于2012年1月12日和2012年3月13日向河北嘉盛拍賣有限公司各轉賬一百萬元,用于支付辦案所涉房產的購房款。證據二、馬某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實轉款二人是夫妻關系。被上訴人質證:證據一真實性認可,但是與本案無關聯性,不能達到證明目的。證據二真實性認可。原審被告質證:我們認可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屬于二審中的新的證據,故不予采信。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因王某與譚鳳蓮、王繼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7年11月16日王某向一審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一審法院于當日將譚鳳蓮名下的位于雙橋××××底商予以查封。2017年11月27日,馬某以譚鳳蓮、王繼慶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位于雙橋區(qū)××底××為其與××、王繼慶共同共有,一審法院作出(2017)冀0802民初4713號民事判決,確認位于雙橋區(qū)××底××為××與××、王繼慶共同共有。一審根據雙方訴辯意見及提供的證據認定本案事實,作出判決,判決理由已經詳細闡述,本院認同,不再贅述。馬某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2,800.00元,由上訴人馬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崔向京
審判員 李國興
審判員 白 云
書記員:張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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