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蘇潔(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
郜某某
石某某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
史云飛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
王立強(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
原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蘇潔,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郜某某。
被告石某某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北外環(huán)東路10號。
法定代表人王紀剛,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史云飛,該公司職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丁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強,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郜某某、石某某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采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蘇潔、被告郜某某、被告石某某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云飛、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井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就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當事人并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馬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蘇二飛負次要責任,張英花承擔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蘇二飛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致他人受損,其行為法律后果由接受勞務的雇主郜某某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石某某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作為分期付款購車的出售方及車輛掛靠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其醫(yī)療費10980.82元,有相應證據(jù)證實,且均系實際發(fā)生的就醫(yī)費用,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提出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原告雖提供了單位證明,但不能證實其實際收入狀況,根據(jù)其工作性質,可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建筑業(yè)年平均工資37954元予以計算;原告住院20天,醫(yī)療機構建議出院后休息2周,誤工期限共計34天,誤工費確定為104元/天×34天=3536元。原告住院期間需陪護一人,醫(y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結合其提供的護理人員從業(yè)資格,其主張的護理費可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商務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7830元計算確定為103.6元/天×20天=20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確定為50元/天×20天=1000元。根據(jù)原告?zhèn)?,需加強營養(yǎng)恢復身體,營養(yǎng)費確定為20元/天×20天=400元。原告住院、出院、護理及處理交通事故等確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費用,根據(jù)本案實際,該費用確定200元。關于摩托車損失,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綜上,原告損失確定為:醫(yī)療費10980.82元、誤工費3536元、護理費20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yǎng)費4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18188.82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過錯責任比例分擔。肇事車輛冀A××××ד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50萬元商業(yè)三責險,該車在事故中負次責,原告上述損失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2380.82元,與同一事故另案(張英花賠償案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6238.69元)之和,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按比例賠償原告12380.82/(12380.82+16238.69)×10000=4326元;不足部分12380.82-4326=8054.82元,按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8054.82×30%=2416元,剩余損失5638.82元由原告自擔。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5808元,與同一事故另案(張英花賠償案中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55190.8元)之和,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予以全額賠償。綜上,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2550元。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提出因肇事車輛改裝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不承擔賠償責任,及超載增加免賠率10%,不符合保險法關于免責賠償?shù)南嚓P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郜某某給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元,應一并予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賠償原告馬某某12550元。
二、原告馬某某在收到保險公司賠償款后二日內,返還被告郜某某墊付款1000元。
三、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2元,減半收取186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130元,被告郜某某、被告石某某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負擔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井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就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當事人并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馬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蘇二飛負次要責任,張英花承擔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蘇二飛是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致他人受損,其行為法律后果由接受勞務的雇主郜某某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石某某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作為分期付款購車的出售方及車輛掛靠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其醫(yī)療費10980.82元,有相應證據(jù)證實,且均系實際發(fā)生的就醫(yī)費用,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提出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原告雖提供了單位證明,但不能證實其實際收入狀況,根據(jù)其工作性質,可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建筑業(yè)年平均工資37954元予以計算;原告住院20天,醫(yī)療機構建議出院后休息2周,誤工期限共計34天,誤工費確定為104元/天×34天=3536元。原告住院期間需陪護一人,醫(y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結合其提供的護理人員從業(yè)資格,其主張的護理費可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商務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7830元計算確定為103.6元/天×20天=20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確定為50元/天×20天=1000元。根據(jù)原告?zhèn)?,需加強營養(yǎng)恢復身體,營養(yǎng)費確定為20元/天×20天=400元。原告住院、出院、護理及處理交通事故等確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費用,根據(jù)本案實際,該費用確定200元。關于摩托車損失,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綜上,原告損失確定為:醫(yī)療費10980.82元、誤工費3536元、護理費20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yǎng)費4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18188.82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過錯責任比例分擔。肇事車輛冀A××××ד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50萬元商業(yè)三責險,該車在事故中負次責,原告上述損失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2380.82元,與同一事故另案(張英花賠償案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6238.69元)之和,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按比例賠償原告12380.82/(12380.82+16238.69)×10000=4326元;不足部分12380.82-4326=8054.82元,按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8054.82×30%=2416元,剩余損失5638.82元由原告自擔。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5808元,與同一事故另案(張英花賠償案中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55190.8元)之和,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予以全額賠償。綜上,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2550元。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提出因肇事車輛改裝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不承擔賠償責任,及超載增加免賠率10%,不符合保險法關于免責賠償?shù)南嚓P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郜某某給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元,應一并予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人保財險石某某市分公司賠償原告馬某某12550元。
二、原告馬某某在收到保險公司賠償款后二日內,返還被告郜某某墊付款1000元。
三、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2元,減半收取186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130元,被告郜某某、被告石某某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負擔56元。
審判長:王志強
書記員: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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