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臨東檢二部刑不訴〔2020〕73號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011964********,漢族,小學文化,臨沂市河東區(qū)人,個體經營,住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qū)**街**村。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6年8月份以來,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租賃王某某位于河東區(qū)相公街道洪嶺埠村河東區(qū)**街道**村院子,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柴油,共銷售柴油價值1015770元,情況如下:
2018年5月5日馬某某向河東區(qū)相公街道石碑屯村的王某凱銷售柴油70000元;2018年5月6日馬某某向王某銷售柴油17900元;2018年5月15日馬某某向王某銷售柴油14800元;2019年2、3月份銷售柴油913070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振義馬某某不起訴。
扣押涉案款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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